又是扶老人纠纷案!男子称助人为乐反被碰瓷,法院两审均驳回
又是一起扶老人产生的纠纷。扶老人送医的小伙子罗虎称自己“助人为乐”,而老人韩秀娟却坚称是被罗虎撞到在地。法院一审判决罗虎赔偿老人损失9.7万元,罗虎不服上诉,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吴薇
记者发现,此案并没有事发公交车站附近的监控录像,两级法院是如何判定罗虎并非助人为乐,而就是其撞了老人的呢?
案情:小伙扶老人送医 双方产生纠纷
罗虎今年26岁,韩秀娟今年63岁。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去年3月14日18时许,韩秀娟乘坐昌19路公交车,当她在沙河地铁站站点下车时,遭人碰撞摔倒,韩秀娟摔倒后给女儿打了电话。
之后,同样也在这一公交车站的罗虎陪同韩秀娟母女一同前往医院,5.7万多元的医疗、护理费中,罗虎掏了8700多元。韩秀娟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十级,老人是如何摔倒的呢?
老人主张,当时罗虎乘坐670路公交下车时,发现手机遗忘在公交车,在返身取手机的过程中与自己相撞,造成本人受伤。
罗虎否认韩秀娟所说,他主张自己并未与韩秀娟相撞,自己当时头脑蒙蒙的,将老人送往医院并垫付医疗费是“助人为乐”,而且自己在医院遭受了老人家属的胁迫。
对于原被告截然不同的法说,法院在以下两组证据的支持下,认为“韩秀娟摔倒与罗虎意外碰撞存在高度盖然性”。
一审法院:原告支付医疗费 未受胁迫撞
第一组证据是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一份视频资料,内容是罗虎与韩秀娟家人在医院的沟通情况。韩秀娟女儿罗虎问:“第一这个事情是你造成的,你也承认,这个事情你要全权负责”,罗虎在此时点头表示认可;罗秀娟女儿在要求罗虎及时交纳住院治疗费用的时候,罗虎表示其目前没有钱,需要时间筹钱。
法院认为,在交涉过程中,罗虎意志清醒,没有否认将韩秀娟撞倒的事实,并认可应当支付医疗费用,没有被胁迫的情形。
第二组证据由罗虎向法院申请调取。罗虎称,事发第二日,他向派出所报警。报警记录显示,罗虎称自己在沙河地铁站公交站摔倒,感觉是被别人绊倒的,希望查看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但监控录像无相关记录。
经法院向办案民警核实,罗虎除查看监控外并,未向办案民警反映因“助人为乐”垫付医疗费与他人产生纠纷等情况。
法院认为,虽然韩秀娟无法提供事发时,罗虎将其撞倒的直接证据,但上述证据表明,在撞到老人的事发时和事发后,罗虎并无异议。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罗虎赔偿韩秀娟损失9.7万多元。
二审法院:“助人为乐”值得称赞 但要以事实为根据
罗虎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罗虎也一直未到事发现场寻找当时的目击证人。
二审法院认为,罗虎现否认其撞伤韩秀娟的事实,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而韩秀娟已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罗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审期间,法院再次分析了这起案件中的“合理”与“不合理”。
罗虎发现手机落在车上,采取奔跑的方式返回公交车上取手机符合生活常理,当时站台上人员众多,仓促间其与他人发生碰撞的可能性很大。
罗虎称当时未离开的原因是想看看韩秀娟是否需要帮助,虽然不能否认罗虎当时有“助人为乐”的想法和行为,但在韩秀娟家属到来之后,罗虎扔未离开,而是陪同老人一起去医院且交纳相关医疗费之行为有悖常理。
“用证据说话”是普通民众均知晓的常理,但罗虎在报警查看监控录像未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并未到事发现场寻找当时的目击证人,这不符合普通民众努力采取措施自证清白的心态。
“即便我们特别期望罗虎确实在‘助人为乐’,但该美好的愿望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北京一中院最终判决驳回罗虎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