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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商家瞒售超3年库存车胎,消费者起诉获3倍赔偿

2019-03-19 11:27 北京晚报 TF003

消费者刘先生轿车轮胎爆裂,在北京一汽配销售公司换胎后,却发现更换的属旧胎,协商未果后起诉要求该公司退回更换轮胎货款1350元,并按3倍赔偿4050元,赔偿务工损失1000元,合计6400元。今天本报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汽配公司被一审判决退回更换轮胎货款1350元,并按3倍赔偿4050元。

资料图 汽车轮胎(与本文内容无关) 新华社图

据悉,此案首次明确了销售超过理赔期限的库存轮胎时,经销商未履行告知义务情况下应负赔偿责任。

据消费者刘先生称,前年7月他因其宝马轿车轮胎爆裂必须更换,故要求被告公司更换一个全新的轮胎,当时付款1350元。但第二天经权威鉴定,发现该轮胎是2013年第8周生产的5年旧轮胎。轮胎属于橡胶制品,3年后橡胶品质就必然老化了,依照国家规定,根本就不该销售5年的旧轮胎。

就此刘先生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属故意欺诈、以次充好,遂要求被告公司更换,但被以各种借口拒绝。

法庭上,被告公司解释,刘先生到公司买轮胎时已天黑,安装过程中他提出轮胎有些发旧,店长表示轮胎看着有点旧,但新的不影响使用,所以在刘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安装。刘先生第二天让人鉴定后要求退货,但公司未违反任何规定,且刘先生也没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证明不能销售,所以不同意更换。

更换的涉案轮胎上标有“0813”数字,确是2013年第8周生产的轮胎。法院认为,在无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明确规定轮胎出厂以后的销售期限的情况下,应按照行业标准确认经销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轮胎理赔技术规范”》中规定,理赔期限(包括未使用的和正常使用状态下的轮胎)按轮胎生产日期计算,3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轮胎营销管理规范”》中则明确,轮胎经销企业不应经销不能理赔的轮胎。

“所以,3年以上的库存轮胎,不属于正常售卖的轮胎范围。除非经销商向消费者事先明示,并在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情况下议价销售。”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未明示向刘先生销售涉案轮胎,销售日期早已超出了3年理赔期限,因而不符合轮胎经销的行业标准。因此,被告公司出售给刘先生的轮胎库存时间过长,达4年4个月,属质量瑕疵轮胎。

另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还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轮胎属于三包责任中的“易损耗零部件范围”。被告公司没有向刘先生提供轮胎的三包凭证,亦没明示三包凭证上应当记载的信息,违反了规定。

刘先生提出3倍赔偿。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告知义务,仅以“是新的不影响使用”作为回复,故意回避轮胎存放时间过长的信息,未按规定交付本应记载这些信息的三包凭证,违反了相应法律和规章,直接导致刘先生作出“同意安装”的错误判断,同时使其对“新轮胎”再行更换的周期产生错误理解,存在安全隐患,构成欺诈。所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编辑 王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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