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曹立强:应尽快修订《企业破产法》
“12年前的《企业破产法》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多的历史局限性,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普陀区委书记曹立强提交了“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议案”,建议尽快启动《企业破产法》的修改。
资料图 新华社
破产退出市场企业仅1.38%
对于现有《企业破产法》的不足,曹立强在议案中首先提出,破产程序目前面临“受理难”,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总量与实际歇业企业总量完全不匹配。
根据统计,2008年至2017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34248件,平均每年为3425件。可做比较的,美国法院近年来每年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约为39000件。“大部分资不抵债的企业在退出市场时并未启动破产程序。”曹立强谈到,根据2016年全国工商登记部门统计,全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数量为411387家,吊销后办理注销手续的为22790家,占比仅为5.54%。这说明众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而是成为长期无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休眠企业”。同期,全国法院总共才受理破产案件5665件,用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占退出市场企业总量的比例只有1.38%。
此外,就是现有的《企业破产法》下,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低。经调查,绝大多数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都在两年以上,普遍的审理周期为三至五年,个别案件长达近十年甚至超过十年。
没剩财产却要缴清算所得税
曹立强在议案中特别提到,除了制度原因外,目前破产清算中有关税收缴纳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管理人遇到最为棘手的问题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注销登记时,税务机关认为,在经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实际已经被免除,应视为企业清算所得,因此债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破产清算所得税。
但实际情况却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已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向债权人作了分配,此时除了极少部分预留的破产费用外,债务人已经无财产向税务机关清偿所谓“清算所得”产生的税收。 “破产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给诸多债权人聊补亏损,现实中的基本状况已是十补九不足,如再加上税务问题则更是雪上加霜。”
对如何修法列出了12点建议
对于如何修改《企业破产法》,曹立强在议案中详细列出了12点建议,包括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和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对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还是优先清偿职工工资作出选择,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海关不得在破产阶段强制征收债务人的税款;细化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条款,完善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衔接等。
“启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工作已是刻不容缓。”曹立强说,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下,这部12年的法律需要改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