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代购”处买16个品牌包均是“山寨货” 法院判各担责50%
从“代购”那里买来的16个品牌包等经专柜验证均为“山寨货”,女子遂起诉要求退款和一倍赔偿等。今天记者了解到,北京海淀法院最后判决双方各担责50%。
张颖(化名)经常在微信圈发图文,长期代购LV、爱马仕等多种品牌包和服饰,而且价格比专卖店便宜很多,通过微信认识的张女士的周晶(化名)对此心动不已。张女士对周女士说自己有特殊的进货渠道,即使打折销售也有一样的利润,而且保证百分之百正品,所有商品均支持验货。在张女士劝说下,周女士先后共购买16个各品牌包、两条皮带和一双鞋。
使用一段时间后,周女士发现LV包有五金断裂现象,就要求张女士说明情况,没想到张女士对周女士一番辱骂,并将其微信删除。此时周女士才意识到自己上当了。经到专柜验证,周女士从张女士处购买的所有奢侈品全部为“山寨货”。周女士认为张女士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起诉要求张女士返还其购物款52844元,对其所购假货进行一倍赔偿,并支付其交通费、住宿费5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网络购物合同,张女士虽称自己销售的名牌奢侈品均为正品,但不能证明其所销售货物的正规进货渠道,周女士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由于奢侈品的真伪无法认定,继而无法认定张女士在销代购奢侈品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不支持周女士主张的一倍赔偿。周女士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张女士所销售的名牌奢侈品,对于损失也应负有一定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判令周女士、张女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退还周女士购物款26244元,赔偿周女士交通费、食宿费500元。
海淀法院的胡美青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不过此案中,由于奢侈品的真伪无法认定,继而无法认定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周女士主张的一倍赔偿未获支持。
法官提醒大家,网络代购商品,可通过要求经营者提供代购商品的正规发票或验证码,并持发票、验证码到商品专柜、官网上进行验证,也可以选择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等,来辨别代购商品的真伪。对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代购商品保持警惕,切勿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