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老板代购奢侈品,偷逃税款74万获缓刑三年
今年11月13日,本报曾作报道《男子海外代购奢侈品 偷逃税款74万元受审》,记者今天下午从北京四中院获悉,被告人应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款74万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应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应某今年52岁,浙江人。在之前的庭审中,应某称,自己在国内开了两家KTV和一家宾馆,在国外也开了一家KTV,“我不是干代购的,不靠代购为生。”
起诉书显示,应某此前受过一次行政处罚,2017年5月12日,因携带超量消费品入境,应某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警告,罚款人民币229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应某某乘坐JD460次航班从葡萄牙共和国里斯本市出发,于2018年6月18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首都机场海关关员对其检查时查获其行李箱及随身携带的手表、项链、化妆品、包等货物。
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743 238.67元。案发后,应某家人代缴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当时我和儿子一起回国,他放暑假回国探亲。”应某在此前庭审中说,自己带了5块手表,品牌包括了理查德米勒、艾美、欧米茄和天梭等品牌。
据悉,涉案的理查德米勒手表价值为16万多欧元,欧米茄手表13万多欧元。后者在国内的价格在人民币160万多元。
应某供述,理查德米勒和艾米两块手表是有偿代购,代购费用共4000元,其他的衣物、化妆品和宝格丽项链、LV包等物品用三个行李箱托运,是帮他人带回国。
接受海关检查时,应某将表和表盒分开,并戴在自己和儿子手上、装在自己口袋里,以逃避检查,并称表盒是花200元买的。
北京四中院认为,应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鉴于应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已经核定偷逃税款的涉案物品法院予以没收,其他涉案物品予以没收或发还被告人应某某。
最终,北京四中院判决被告人应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付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