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充电宝打架!“街电”充电宝因侵权被判赔偿“来电”200万
“共享充电宝”的出现为公众带来了便利,然而,共享充电宝“大户”——“街店”却因专利侵权问题陷入纠纷。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来电”)认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街电”)侵犯了自己充电宝产品的专利权,在北京发起诉讼。
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街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产品,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同时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00万元。
现今我国“共享充电宝”的市场中,来电公司与街电公司是体量较大的两家企业。记者了解到,两家公司在广州、深圳法院也有关联诉讼,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宣告无效博弈。
2017年5月,来电公司认为街电公司侵犯了自己充电宝产品的专利权,向原审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对放置于北京昌平区龙德广场服务台的“Anker设计12口产品”进行勘验、扣押担保。由此,两家公司在京开启了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诉讼。
此次街电产品被诉侵权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分别为“吸纳式充电装置”及“移功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申请日分别为2015年2月12日及2015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日分别为2015年6月24日及2016年4月20日,专利权人为来电公司。
今年5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街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制造涉案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涉案Anker设计12口产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后来电、街电双方均上诉。
北京高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街电公司实施了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不不当,且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可能的合作意愿,并已实际考虑了可能的消费者利益,判决街电公司在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无不当。
来电公司有关街电公司应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在用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街电公司有关原审法院判决街电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未考虑到公共利益及社会资源的浪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