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一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专家:强奸罪不得诉讼和解
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按照文章里的表述,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了和解。目前,在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已找不到引发争议的那篇文章。鲁山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昨天向记者表示,相关部门正对事件进行研究。
未成年强奸案在检察院调解下和解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说: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据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日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
但这篇文章同时提到,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要“最大限度地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强奸罪依法不能进行诉讼和解
强奸未成年少女这样恶劣的案件能否调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一定的灵活度,但是严格说来,关于《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并不包含强奸犯罪这样的罪行。所以仅就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和解制度来说,这是不能进行诉讼和解的,检察机关当然也不能进行调解。值得注意的是,在鲁山检察院的文章中仅提到:“是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在法律人士看来,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审结。
也就是说,鲁山检察院对于该案件介绍中提到的“和解”,从法律上来说,不等于不用负刑事责任、更不等于案件的审结。
对未成年犯罪“一味宽容是种偏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味地强调宽容宽厚,实质上是一种偏离:“有些未成年犯罪情节非常恶劣、性质也相当严重,过于宽厚可能给社会释放不好的信号。从很多案件来看,一些政策是向有利于加害一方的倾斜的。所以社会上就会有一种担忧,可能会加剧未成年犯罪的势头。”
“舆论不要左右司法判决”
一篇由前公诉检察官针对该案所写的文章中提到:“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几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的赔偿。所以,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督促’。”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表示:“我觉得舆论还是不要左右司法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我觉得是第二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是第一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必须有理有据,合法合情合理,所以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司法裁判,都必须把理由讲清楚,合乎逻辑,合乎法律。”
综合央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