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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自助户外活动出事谁担责? 大多是参与者自担风险后果

2017-09-12 10:49 北京晚报 admin

2017年9月12日讯,被称为京城骑行圈第一案的“落坡岭案”一审判决时,胜诉的7名骑友一起鼓掌,弦外之音是,他们对自己成为被告的不解和委屈:大家都非组织者,张勇意外死亡,他们已尽合理的救助义务。原告方,死者张勇的妻子并未在宣判时出庭,但她很快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出庭时数度落泪:丈夫突然离去,其原因只有一个,参加了一次他人组织的骑行活动。

随着骑行、越野、登山、徒步等户外活动的流行,这些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也往往带来人员伤亡,记者统计相关案例发现,一旦被法院认定为 “自发式”、“自助式”户外活动,参与者往往被判决自担风险后果。

法律问题:什么是自发式、自助式户外活动?

自发式、自助式户外活动并非一个法律术语,相关参与人的法律权利及义务,可以在以下三个问题的法庭争辩中,得到答案。

“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此类案件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之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要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自发式、自助式户外活动的特点在于,活动并没有明显的组织者,活动的发起、运行,基于大家的“相约”行为。个体在这类活动中的法律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每个参加者都应自负其责。即便有个体被认定为发起者、召集者,其安全保障义务也较低。

“是否尽到注意及救助义务”,是此类案件第二个争议焦点。骑友、驴友、车友这类伙伴性关系,甚至临时组成的陌生团队的关系,虽然需要尽到注意及救助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合理限度范围之内。

作为参加者,特别是成年人参加者,明知道有风险仍愿意去参加,说明已经认识到了警示,在遇到风险时,更需要自己承担。

除了以上两点,“是否是营利性的活动”,也成为法院判定责任分配时的一个关键问题。

自发式、自助式户外活动往往不具有营利性,参与者并不从中获取利润。因而该类活动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后者要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

案例一:骑友不慎摔死 家属索赔146万一审被驳回

53岁的张勇是一名骨科医生,也是一名自行车骑行爱好者。2015年9月,王兵与张勇等20余人,通过骑友微信群相约开展一次骑行活动。同年9月12日中午,一行人等到达门头沟区安家庄附近烧烤饮酒,费用均摊,张勇也共饮。

下午,王兵等7人与张勇一同返程。行至落坡岭铁道口上坡处时,张勇因接打电话落在了骑行的队尾。

不幸很快发生,在落坡岭铁道口下坡处,张勇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摔倒在地,昏迷不醒。骑友得知后赶回事发现场,张勇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9月,张勇的妻母以未尽到安全防护、必要的照顾及注意义务等诉由将王兵等7人起诉,以未尽到组织管理监督职责,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将自行车协会也列为被告,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146万多元。

门头沟法院审理认为,此次户外骑行活动的参加者之间无隶属关系,共同出资烧烤餐饮,不涉及经营或者盈利,应属于自发式户外运动。每名成员地位平等,行动自由,虽有伙伴救助义务,但证据已经显示其履行了伙伴之间互相救助的义务。

另外,自行车协会既非此次户外骑行活动的发起者,也非组织者,故依法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以7名骑友存在过错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求。今年8月,该案二审在北京一中院开庭。

关于这场骑行活动是否有组织者、参与者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成为二审的争议焦点。

上诉人认为王兵是这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饮酒且未劝阻张勇喝酒。被上诉人则认为,当日的骑行活动只是群众性自发活动,自愿参加,自担风险。王兵只是倡议者,而非组织者,且在活动中起到了基本的提醒注意义务。

上诉人还认为,事发后120救护车久久未到,是因为被上诉人根本未拨打电话。被上诉人解释称,当天下午120派不出车来,后来没办法又打了999。
本案二审未当庭宣判。

案例二:驴友溯溪溺亡 家属告协会、领队被驳回

虽然“落坡岭案”还没有终审宣判,但在浙江海宁市,类似案件已有了终审结果。

2014年6月,海宁市登山协会在网上发布了一条溯溪的活动通知,资深驴友张峰看后报名参加。活动前,登山协会组织了行前会议,向参与者介绍了溯溪的相关注意事项。

同年6月29日上午,张峰等20多位驴友出发。当天下午1点多,队伍需要跨越一处水潭,张峰等人选择从溪水中斜躺着滑入水潭。这时,意外发生,张峰在游向对岸的时沉入水潭,随行队员发现后紧急救治,并拨打急救电话,遗憾的是,张峰因溺水不治身亡。

事后,张峰的家属将活动的组织者登山协会和当天的两名领队告上法庭,认为上述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注意及救助义务,索赔41万余元。"

海宁法院一审认为,张峰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溯溪户外活动时,没有主动要求穿救生衣或采取绳索防护,应当意识到这一行为的危险性。

登山协会虽是本次溯溪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但这次活动的性质是自发组织的自助活动,自助式户外运动不属于经营活动。登山协会在组织户外活动之前也召开了行前会议,介绍户外活动知识、告知户外活动风险,为“驴友”们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已尽到了相关义务。

另外,张峰发生意外时,被告领队采取了积极的救助义务,做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驴友们已尽到伙伴救助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中院。2016年3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三:驴友意外失联身亡 发起人、参与者均不担责

2012年4月3日,在深圳工作的韩伟通过“海角户外”网站看到一条帖子,驴友潘磊发起“大梅沙-马峦小店-金龟村-水祖坑穿越”活动,韩伟报名参加。

穿越过程中,韩伟与其他同行人员失去联系,赵磊拨打其手机未能取得联系,以为其自行返回,于是带队继续前行。

4月5日,赵磊在发现韩伟未返回后报警,之后警方在马峦山红花岭水库附近发现韩伟的尸体。事后,赵磊的朋友刘某发起网上捐款,网友共捐款5万多元,已交给原告父母。但韩伟父母认为网站、活动发起人及参与人未尽到管理协调、安全保障以及救助义务,将上诉三方诉至法院,索赔34万元。

罗湖法院一审认为,网站、发起人和参与人均不担责。一审宣判后,韩伟父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各当事人参加的活动是自助式户外运动,特点是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发起人或召集人负责安排活动线路、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发起人同时也是参加者,活动费用由参加者自行负担,活动不具营利性质。

赵磊为本次活动的发起人,在发起活动时在网站上进行了户外安全提示以及审慎参加提示,对活动的时间、地点、线路的安排亦无不当之处,在行程中发现韩伟不在场时实施了打电话寻找、报警救助等行为,赵磊作为召集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韩伟的死亡原因为猝死,而非外力所致,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与他人没有因果关系。其他活动参加者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本案被上诉人赵磊等人对死者韩伟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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