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服务机构不再收取档案保管费
2016-08-30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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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0日讯,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副司长张文淼在解读时表示,人社部门将严格执行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以及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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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淼介绍,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共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71万家,从业人员45.1万人。
按照新修订的《就业促进法》以及《人社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精神,简化优化的事项主要有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等改革举措;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审批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审批结果等信息。
据了解,按照国家要求,目前全国已取消了档案管理费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
张文淼明确表示,要认真落实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以及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费,要在服务场所和窗口明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