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监管办法出台 投资人需有非保本理财经验
2016年8月26日讯,经过近五年的野蛮生长,P2P网络借贷行业终于迎来正式的监管细则。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内普遍认为,新政总体比较严格,有的平台需要调整业务模式,有些甚至要关停了,尤其对于借款上限的标准设置,八成以上的抵押类业务要暂停了。但新政出台后网贷行业肯定会规范得多,这对借款人、投资人和全行业都有很大好处。
十三条红线不得触碰
《办法》第三章列出了作为信息中介的P2P平台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13项业务。它们包括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等。
四要点护好投资人“钱袋子”
■要点1:监管双负责
《办法》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双负责制”,即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解释,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的职责包括对网络借贷机构的政策制定,对整个行业规则和制度的顶层安排;对网贷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例如产品登记、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还有就是跨区域监管行动的协调。地方政府金融办、金融局主要是备案登记和风险防范,比如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要点2:借款限额
《办法》第17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要点3:资金存管
资金存管一直是网贷行业一大心病。银监会不久前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由银行为P2P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服务。新出炉的《办法》规定,银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银行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要点4:备案登记
针对P2P行业无门槛的问题,《办法》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投资人也要履行义务
记者注意到,《办法》不光限制P2P平台,对投资人的适应性和权利义务也做出一些规定。比如第三条:“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这就是网贷中的风险自担原则。李均锋指出,投资人必须提高风险意识。“网贷核心是个体之间的融资活动,投资人必须明确,投资活动不管多大,都要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