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车票丢失手机订票信息无效 诉讼被驳回
2015-12-15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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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讯,新华社电 旅客罗某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虽然出示手机订票信息,仍被要求补交票款。围绕“手机短信能不能作为有效客票”,原告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昨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诉称,2014年11月27日,其通过12306网站购买一张南京南至无锡的车票,28日进站后换取纸质车票,经检票乘坐列车,到站后发现车票遗失。在出示订票确认信息和身份证后,仍被要求补交票款84.5元并加收2元手续费。原告认为,铁路部门要求加收车票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上海铁路局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 上海铁路局辩称,原告未能妥善保管车票造成的损失应当自担;购票信息仅是旅客购票的通知,可复制、编辑、转发,不能代替有效客票。原告换取纸质车票后,电子客票已失效。
据目前技术条件无法对每张车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也无法判明丢失的车票是否已被使用。审判长潘伟说,手机短信只是旅客购票情况发送的单方提示和告知,不属于铁路企业对旅客的承诺,也不是电子客票。原告虽然购买了客票,但因自身疏忽丢失车票,出站时无法出示有效客票,未能充分履行旅客运输合同约定、同时也是法律规定义务,自身存在过错,铁路部门依规核收票款并加收手续费,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