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求职 这些细则得记牢
如今又到毕业季,又是大学生的求职高峰,今天上午,北京西城法院“诉源治理直通车”进行线上普法,就高校毕业生关心的就业法律问题以案释法,以帮助他们走好职场的第一步。
招聘单位代表在发放招聘简章。资料图,新华社供图
案例 试用期延了又延
释法 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的“保护期”
毕业生应聘成功后面临的第一个关口就是试用期。在此次普法讲堂上,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毕业生小张入职了一家产品设计公司,担任产品经理。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放正常工资的50%。入职三个月时,公司举行新员工述职会。会后,小张被告知未能通过考核,需要增加三个月试用期。满六个月后,人事部门又通知小张,因其未达到公司录用条件,须尽快离职。
小张认为公司的行为毫无道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则认为,只要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西城法院民四庭刘丰法官说,这个案例中反映出对试用期的一些误解。首先,法律明确规定,同一单位跟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工资通常不低于本单位内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刘丰表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符合录用条件”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有较高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举证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签了“三方”又违约
释法 “任性”毁约要担法律责任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一名毕业生经面试被一家单位录取,并签了“三方协议”。后来,这名毕业生又成功应聘到另一家更心仪的单位,便提出毁约,最终按“三方协议”的约定赔了数千元违约金。
西城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张涛提示,“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前,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违约金条款便合法有效。建议毕业生求职一定要三思而后行,签了协议不能“任性”毁约,否则不仅要承担法律后果,也会影响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