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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成了大老板,好事没有催债的先来了,身份证可别随便借

2019-12-11 13:38 北京晚报 TF017

莫名发现自己“开公司”当了“股东”,可是好事没份儿,巨额债务和法院传票却来了,还有人晋升、办低保等也遇到阻碍。近来有不少当事人都遇到这类“怪事”,北京石景山法院就频发的被冒名工商登记类案件,提醒大家该如何防范风险。

案例一

办低保却发现自己成了“大老板”

“本来我就因为生活困难才办低保,可是她冒用我的身份开公司,我现在连办理低保的资格都没啦!”原告刘先生气愤地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马女士早在2003年就用他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公司,直到前不久自己进行低保审查时才发现。

刘先生来到石景山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马女士和该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此案后来以双方调解结案。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显示:马女士和该公司同意即日起到相关部门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并承诺不再使用刘先生的姓名;马女士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1000元。之后,该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工商登记部门核准该申请,该公司注销。

法官说法

民二庭庭长施舟骏认为,被冒名行为本质上属于姓名权侵权行为,被冒名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主张冒名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侵权人到庭参加诉讼,则可在查明事实后,由双方共同到行政部门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若侵权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可待侵权纠纷案件胜诉并生效后,再以此为依据,向工商登记部门主张撤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案例二

“借名”给朋友背上巨额债务

最近,张先生因为出借身份证给朋友使用而背上了一笔债务。经生效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于先生享有对一家贸易公司的17万元债权。于先生申请执行未果,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该公司登记股东张先生、朱某、刘女士,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但“股东”张先生抗辩称,自己是股东刘女士的朋友,刘女士出于个人利益考虑,借用了他的身份证进行登记,实际股东应为刘女士,而不是自己。

“除了刘女士外,我根本不认识公司其他人员,也没有真的签署过股权转让协议,没参与公司经营。”张先生还对公司文件中留存的签名进行鉴定,证明所有签名其实都不是他本人签的。

不过法院认为,这一鉴定结论仅能证实上述材料并非张先生所签,但他在知情的情形下受让股权后由别人代签,且同意他人借名使用,所以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故此,法院判决张先生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施舟骏庭长认为,是否享有股东利益,并非区分是否被冒名的唯一标准。“名义股东”是在注册机关登记为股东,但实际不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别于“冒名股东”。在明知的情形下,借用身份给他人登记注册使用,将被认定为“名义股东”。而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公司外部关系的情形下,“名义股东”亦应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侵权现状

被冒名工商登记现象五花八门

由于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登记一般采取形式审查标准,且行为人违法成本不高,加之诚信经营理念缺失等原因,冒名行为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屡见不鲜。在石景山法院所审案件中,有的当事人被冒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的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等高管人员。而冒名者有持他人遗失身份证开公司的,也有伪造他人签字,制作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文件的。

大多数公司的设立登记都通过中介机构代理完成,但由于目前商事主体代理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和同业恶性竞争,一些代理机构为迎合部分公司设立人妄图规避法律责任的不法目的,往往疏于把关,甚至弄虚作假为他人骗取营业执照。许多当事人不知情,丢失的身份证被他人用于非法登记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比如部分公职人员身份的当事人因“经商办企业”无法提职提级;有的因为被工商登记机关发现存在不良记录,无法正当注册公司;还有的人莫名成为“公司股东”,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背上巨额债务。

应对措施

四种渠道可投诉起诉

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英周认为,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以规避、转嫁股东和公司的法律责任,此类案件本质上属姓名权侵权案。冒名登记,构成《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被冒名人可提起侵权之诉。被冒名人可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在上述处理过程中,若发现刑事犯罪行为,可向有关机关移送相关线索。

其一,被冒名者可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和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工商管理部门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股份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其二,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一是确权之诉。被冒名者可请求法院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名称登记申请书、申请报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书、股权协议书等文件无效或股东资格无效。二是侵权之诉。可请求法院判令冒名者停止侵犯被冒名者姓名权等并赔偿损失,确认注册文件上签名全部虚假;之后持法院生效判决,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或注销被冒名股东、高管的登记信息。

其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确实证据可证明涉案注册文件非自己所签,且存在身份证件遗失等客观事实,可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

其四,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解决。冒名股东案中,往往伴有伪造或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追究刑责,再凭刑事判决结果,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进行处理。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出借身份证

张英周认为,公司登记审查应保留必要的实质审查职能。建议相关部门出台行政法规,细化对涉及申请人权益的重大变更事项进行实质审查。若发现申请设立或已设立的公司与法律规定的实体不符,登记机关可拒绝登记或撤销生效登记。

工商登记机关也可应用人脸识别、线上身份认证、登记信息区块链存证等技术,在推广线上办理、一网通办等便民措施的同时,对申请人身份信息采取必要的审核环节,以技术手段堵住漏洞。此外,工商行政主管机关还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代理诚信制度建设。对提交虚假资料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形,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专家也提醒大家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提供复印件时,要在显著位置标记“仅限办理xx业务使用”。若身份证不慎丢失或失窃,除补办证件外,还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遗失财物相关登记手续,必要时登报公告,留存相关证据。对于主动将个人信息借给他人用于登记公司的,专家也表示,“名义股东”代持股份存在巨大法律风险,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贸然出借身份信息。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流程编辑: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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