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制办提出市统计条例 企事业单位拒统计调查罚20万
2014-10-16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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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6日讯,昨天在市法制办官网征求意见的《北京市统计条例(送审稿)》提出,企事业单位拒绝或阻碍统计调查,最高可处罚20万元。
送审稿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拒绝接受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或阻碍统计检查,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和物质利益,市和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同时将统计调查对象的违法行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接受统计调查的单位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统计检查,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