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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区八宝山街道一出纳贪污225万 获刑4年

2019-08-05 10:37 北京晚报 TF003

29岁的男子胡某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八宝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八宝山街道”)财务科的一名出纳,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贪污225万多元。记者今天从北京一中院获悉,一二审法院均以贪污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据悉胡某家属已代其向八宝山街道退赔全部涉案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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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今年29岁,北京人,大学本科学历。八宝山街道系国家机关,胡某自2014年7月被八宝山街道录用为公务员并在财务科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间,胡某利用其担任八宝山街道财务科出纳,负责八宝山街道办事处专用账户、八宝山街道总工会账户、八宝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账户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私填现金支票从其负责的账户内违规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25.41万元,并通过购买假章伪造银行单据以掩盖上述事实。

2018年11月24日晚,胡某向八宝山街道主动交代上述事实;同年11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监察委员会接到八宝山街道移送的胡某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并对胡某进行调查,胡某承认其全部犯罪事实;同年11月26日胡某因涉嫌贪污被石景山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同日被留置。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胡某的亲属代其向八宝山街道退赔全部涉案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胡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可再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印章九枚,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胡某上述称,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上诉称其在案发前已准备通过个人贷款归还公款,对款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其家庭经济困难,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免罚金刑。

北京一中院查明,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胡某在明知其不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大额违规提取单位账户现金并肆意挥霍,期间无任何还款行为,且通过购买假章的方式伪造银行对账单、利息回单掩盖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胡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胡某实施了侵吞公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最终,北京一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编辑 王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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