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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出纳不愿“50岁退休”诉公司 自称从事管理岗该55岁退

2016-03-07 16:45 网络 admin

2016年3月7日讯,正当延迟退休的问题被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时候,一起因“职工认为被提前退休”的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市民党某认为单位提前让她退休,而将单位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党某继续上诉。今天,双方再度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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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10月出生的党某在退休前是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职员,从事出纳工作。党某说,2012年10月,单位在没有和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迫她自己申请退休。而党某认为,她所在的岗位属于“管理岗”,而这种岗位上的女职员应在55岁时退休。

按照现行的人事制度,如果女性职员是工人身份,则应于年满50周岁时退休,女干部则在55岁退休。党某说,公司“无视我从事管理岗的事实,未经任何审批手续就擅自取消了我的考勤和工作岗位”,她认为,保利影业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她还发现公司没有为她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在进行的劳动仲裁失利后,党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应补发或支付其各项工资、保险差额等共计25万余元。

保利公司在一审中表示,2012年10月,党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党某的人事档案中,显示她是工人身份,她在公司内的岗位是“行政人员岗位”。而公司方面认为,公司内部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部门负责人以上的岗位为管理岗,其他岗位为非管理岗。党某的实际工作内容是一般行政辅助工作,她既不是干部身份,也不是管理岗位。所以在她年满50岁时退休并无不妥之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党某的工作岗位是否应属于管理岗”。党某认可自己是工人身份,但认为她一直从事出纳、行政、人事工作,属于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保利公司则认为,依据她的档案记载,其属于工人身份,本就应于50周岁退休。在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也明确约定她的岗位性质为非管理岗位。至于她所要求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并非法院所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因此不予处理。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党某的诉讼请求。

今天的二审中,双方再次就“管理岗”的问题展开交锋,各自提交了部分证据材料。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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