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5类人员不得担任教练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7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本次《规定》修订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1号)为基础,增加、删除了部分内容。
资料图 驾校教练 李嘉制图
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纳入培训业务
除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外,《规定》把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也纳入培训业务,同时还鼓励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
《规定》还对教练员的条件作出修改:取消了60周岁这一“指标”,改为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这一要求,修改为具有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和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同时增加一条,持有C2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经过相应培训后,可以担任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教学车辆配置也有所增加: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装置、辅助喇叭开关、车载计时计程终端、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效期统一为6年
《规定》不再区分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有效期,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6年”。
《规定》还提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业务办理进度。另外,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此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练员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对象名单制度,并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5类人员不得担任教练员
《规定》对教练员管理这一方面做出了最多修改和新规。
首先,国家实行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制度。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不得收费。
另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教练员管理的主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优先聘用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为聘用的教练员制发教练员标识。
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其担任教练员: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的;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在教练员失信对象名单有效期内的。
《规定》还要求,教练员教学过程中应当文明施教,尊重学员,佩戴教练员标识,规范使用培训设施、设备。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教学活动,并采取相应消除措施。并且,教练员教学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以及侵犯学员其他权益; 擅自离开教学岗位; 饮酒后执教;不系安全带执教。《规定》还对教练员岗前培训、教练员建档等方面做出规定。
此外,《规定》对培训机构经营管理、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及相关法律责任做出要求。《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