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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老赖”败诉,岳屾山没有侵权,黄淑芬或仍拖欠74万赔偿款

2019-06-18 16:14 北京日报 TF010

因一段视频,肇事司机黄淑芬被称为“教科书式老赖”,也因为这段视频,黄淑芬把传播者——案件中原告方代理律师岳屾山诉至法院,认为对方传播“剪辑”过的不实视频,给自己造成巨大伤害,甚至影响正常生活,索赔80万元。17日,该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岳屾山没有侵权,驳回黄淑芬全部诉讼请求。

视频截图

事件回顾:“老赖”遭网民攻击  迁怒发视频律师

这起案件的源头要追溯到3年多前的一起车祸:2015年10月6日10时20分许,黄淑芬驾驶号牌为冀B995U2的小轿车与赵香斌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淑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香斌承担次要责任。赵香斌成为植物人。之后,赵香斌之子赵勇对黄淑芬提起诉讼,法院判令黄淑芬赔偿93.6万余元,并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但因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黄淑芬上了老赖黑名单。后黄淑芬还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于去年8月刑满释放。而赵香斌最终不治身亡。

悲愤的赵勇在新浪微博发布了视频《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中黄淑芬态度恶劣,甚至叫嚣“我是人品有问题,你在这儿说还有啥用”“我是收入不低,我得还贷款”……视频还透露“黄淑芬是平安高管”“分文未赔”“黄淑芬女儿以个人名义买房买车,帮助黄淑芬转移财产”……

在赵勇微博发布后的3小时11分钟后,其代理律师岳屾山转发了该视频。

这一行为“惹怒”了黄淑芬。她认为,岳屾山的身份不同于一般人,首先是坐拥百万粉丝量的大V,影响力巨大,一经其转发,立即形成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而且岳屾山还有律师、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等身份,应该明知经剪辑、拼接的视频完全可以背离真相,但仍对涉案视频进行转发,且使用了“耍赖”等侮辱性词汇,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黄淑芬还提出,岳屾山发布的17篇博文也存在侵害名誉权内容,最终,致使自己被扣上“教科书式老赖”的帽子。

虽然上述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中没有涉及黄淑芬隐私的内容,但是其提出,岳屾山转发赵勇微博的行为,引导公众查看赵勇微博,其上披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致使自己个人隐私被大量传播。自己及女儿被电话、短信、微信谩骂,巨大的网络暴力接踵而至,致使自己与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黄淑芬还把运营新浪微博的微梦创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认为其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黄淑芬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40万元损失、30万元精神损害金以及10万元维权成本。

那么,到底涉案视频哪里不实呢?黄淑芬称,这是赵勇以事先经过导演和设计好的言语、行动刺激、诱导自己偷录既定目的所需要的视频内容,后经专业人员剪辑、拼接而成,其中关于“黄淑芬是平安高管”“分文未赔”等均为不实信息。黄淑芬称,其已经通过保险等赔偿了赵勇49.2万元。

岳屾山一方则表示,发表涉案微博的行为合法,涉案微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存在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不侵犯黄淑芬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岳屾山发表涉案微博之前,黄淑芬与赵勇之间的法律纠纷,早已使其成为社会和网络俗称的“老赖”,黄淑芬社会评价降低,完全是由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造成的,与涉案微博没有因果关系。

新浪微博则辩称,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其次,黄淑芬就涉案博文未事先通知微梦创科公司要求删除,而且涉案博文没有明显的侮辱、失实内容。

视频的制作着赵勇则在微博上否认视频经过语音合成和剪辑,并称接受任何权威对其发布的视频、音频进行技术鉴定。此外,他表示,黄淑芬所欠民事赔偿部分还剩745742元未履行。

对于是否还款,黄淑芬提出调取相关证据从而对自己的欠款情况及没有履行能力进行认定。法院鉴于该事项与岳屾山是否构成侵权无关,驳回了该申请。

法院昨天判决时表示,由于岳屾山从无关者到代理律师的身份转变,因此认定侵权方面也有不同标准,并据此做出阐述。

法院裁判1:接手案件前  律师分析案件不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这种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网络能够实现瞬间的全球即时通信,这种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损害后果更大。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总结该案有三个争议焦点:岳屾山原发或转发的涉案博文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岳屾山转发赵勇博文的行为是否侵犯黄淑芬的隐私权;微梦创科公司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隐私权。

法院指出,名誉是对于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是加害人采取侮辱、诽谤、披露他人隐私等多种方式破坏他人名誉,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如果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会评价降低的,就可能构成对他人的诽谤;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即应“就事说事或论事”,不随意由事及人,使用侮辱、贬损的语汇针对他人的人身特质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否则构成对他人的侮辱。

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网络侵权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对行为人于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判断时,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特别是其注意义务程度或边界的判断,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岳屾山不仅是网络大V,还是执业律师,对于黄淑芬与赵勇的系列案件,岳屾山的身份存在从事件旁观者到知情者和相关者的转变。同时,涉案博文既有原发又有转发。因此,考量岳屾山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时,应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判断。

法院首先分析,在提供法律咨询之前,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并发布评论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属于对网络用户过高的要求。据此,只有当被转发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就能判断的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转发者属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其才具有过错,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岳屾山作为拥有相当粉丝量和受关注度较高的网络大V,且其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执业律师,对于法律事务具备高于普通网民的判断能力。基于其影响力和专业能力,在其发布与法律有关的博文之时,更容易受到关注,引导舆论走向。故其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之时,并未作出修改,亦没有添加或者修改视频标题,故关键在于,涉案视频中是否含有岳屾山以其基本专业知识可以识别的明显的破坏他人名誉之处。从黄淑芬主张的涉案视频中的言论来看,包含赔偿协商、法院处理等环节,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涉案视频反映出黄淑芬存在未履行判决、转移财产等情形,“耍赖”一词系符合赵勇身份和情景的评价,体现出的情感可以理解且在正常幅度之内;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前,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岳屾山发布的评论(即第1、2篇涉案博文)系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属于就事论事的普及法律知识范畴,评论的动机是为了促进社会事务的良性发展,发表评论是出于善意而非恶意,并无不当之处。故即便岳屾山拥有网络大V和执业律师双重身份,其亦尽到了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高于一般公众的注意义务,其转发涉案视频的行为和发布的相关评论,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提供法律咨询之前的涉案博文,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呢?法院认为,涉案博文是岳屾山对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进一步解读,没有对黄淑芬诽谤、侮辱的内容,岳屾山作为执业律师,评论与法律相关的热点事件,并无不当之处,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法院裁判2:接手案件后  律师可以表达与法院不一致观点

可是,提供法律咨询并成为代理人之后,岳屾山原发或转发的博文是否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呢?

2017年11月28日,岳屾山向赵勇提供强制执行阶段的法律咨询服务,同年12月6日岳屾山成为赵勇一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岳屾山提供法律咨询包括成为代理人后,其已经从事件旁观者的身份转变为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已经明知或应知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其应承担较前一个阶段更高的注意义务。综合考虑岳屾山网络大V和执业律师的双重身份及网络传播的特点等多种因素,其应当自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开始承担相较于普通转发者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简言之,该严格的注意义务从接触案件即产生,而不是代理案件才产生。

这种情况下,岳屾山的博文是否侵权呢?

法院进行了详细分析,某篇涉案博文,黄淑芬主张是挑衅,法院则认为,岳屾山的博文表达了他的态度,该表达并未超过合理限度,并无不当之处。还有一篇争议博文,认为黄淑芬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建议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言论,法院分析,即使当作岳屾山本人对于法律的理解也尚在合理限度,首先,共同还贷的行为属实,其次,不能要求律师的观点必须与法院的认定一致,如果律师的观点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就不能发表意见,将会剥夺律师的言论自由。最终,法院认定,岳屾山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成为代理人之后,发布的涉案博文不存在侮辱和诽谤的内容,即便按照更高的注意义务标准来判断,其发布的涉案博文仍然不构成侵权。

在提供法律咨询并成为代理人之后,岳屾山对于此前发布的博文是否要承担删除的义务?

法院认为,岳屾山成为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之后,由于其有条件了解相关案件的情况,能够对转发与案件相关的博文是否涉嫌侵权进行判断,其注意义务高于其作为旁观者的阶段。网上发布的言论,如果不经删除,始终构成公共言论的一部分,如果存在不当性,发布者应当负有删除的责任。据此,有必要对岳屾山此前发布的涉案博文重新审查判断,如果存在不当,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处理。

关于黄淑芬主张的涉案视频中的言论是否侵权,法院从涉案视频题目与内容一致性、叙事结构、上下文的含义及语境、表达的中心思想、岳屾山的评论内容等方面进行整体判断和认定。涉案视频的主题在于“教科书式耍赖”,涉案视频中“肇事司机一分钱没有履行赔偿”“转移财产”构成了支撑上述主题的重点情节。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时一并发表的评论亦是围绕着“不执行生效判决”展开。与此相关,黄淑芬主张“一分钱没有履行赔偿”“转移财产总价超过百万”是虚假事实,“耍赖”系侮辱性词汇。

首先,关于“一分钱没有履行赔偿”,结合涉案视频上文“判决下达日期是2017年6月8日,一直到今天”和下文“判决金额是85万元,扣除了76 000元”,可以认定赵勇要表达的意思是黄淑芬对于判决书确定的85万元的义务没有履行,而这是属实的。如果赵勇故意表达黄淑芬没有赔偿过事故伤者的意思,其不会提到黄淑芬在判决前赔偿过的“76 000元”。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视频于2017年10月摄制,在此之前的2016年5月24日人保唐山分公司赔偿赵香斌30.8万元,后人保唐山分公司又赔偿了11.2万元,这些事实在涉案视频中确实没有体现,但是在赵勇陈述黄淑芬未履行判决情节属实的情况下,要求普通人精确地、面面俱到地说明所有情况过于苛求,会陷入发表言论动辄得咎的境地,限制公民正当的表达。

其次,关于“转移财产”一事,根据生效判决书载明的事实,黄淑芬之女刘明月在发生事故之前认购了一处房产,在认购款中有黄淑芬的出资,发生事故之后,刘明月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房产总金额528 306元,买受人需在合同签署前支付178 306元(已支付),剩余房款350 000元以贷款的形式支付。”黄淑芬、刘明月作为借款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唐钢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根据执行法院通报载明的事实,在发生事故后,刘明月购买了一辆汽车,但是未查询到有黄淑芬出资的情况。综合上述情况,发生事故之后,刘明月确有取得房产和车辆的事实发生,黄淑芬有不履行判决的情形,赵勇作为伤者之子称其转移财产事出有因。需要指出的是,在发生事故后,黄淑芬并非一定要停止所有经济活动,但是应当明确:生命权高于其他权利,黄淑芬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在事故伤者生命危急之时,应当尽力救助;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后,黄淑芬在明知需要对事故伤者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签订合同,以其主动行为负担巨额债务,影响对事故伤者人身债务的清偿。

最后,对于“耍赖”一词是否构成侮辱,只审查言辞本身是否具有侮辱性是不够的,还必须考察言辞在具体语境中的关联性,尤其是与之相关的视频内容的真实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20日,唐山中院将黄淑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载明黄淑芬系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上述情形与涉案视频中黄淑芬所称“我是收入不低,我得还贷款啊”一语相互印证,由此可知,黄淑芬的陈述与其行为是相符的,其行为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主观上亦无履行判决义务的意愿,且优先选择偿还其他贷款。在上述情形之下,赵勇作为伤者之子认为其在“耍赖”有一定缘由,与赵勇的身份和其所处场景相符。

综上,由于涉案视频中不存在黄淑芬所主张的失实和侮辱内容,即使在岳屾山知道相关案件情况之后,其亦不负有删除的义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各界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持否定态度。黄淑芬的行为与社会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尽力救助伤者”“尽自己最大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等主流价值观不相符合,因此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事件。涉案视频经包括岳屾山在内的微博用户的大量转发,各类媒体跟进报道,黄淑芬迅速成为广为人知的话题人物,在此过程中,其收到来自众多不明人员的谩骂短信,其中有些短信内容言辞过激,出现了对黄淑芬的人身攻击。

一般来说,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批评客观上会促进个人向好、社会向善,会促使被批评者反思改正,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批评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评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理性、文明、友善社会氛围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目的,这种不加限制的表达,也会导致异化的结果。

虽然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但是其作为律师代理人和网络大V,在黄淑芬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黄淑芬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但在这样的负面舆论场下,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淑芬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对此,岳屾山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对于隐私权问题,法院认为,黄淑芬就赵勇微博存在侵犯其隐私的内容未予以举证,岳屾山又非发布者或转发者,在黄淑芬已经明确确认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中没有涉及其隐私内容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岳屾山并未实施加害行为,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隐私权,对黄淑芬的相应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院已经认定网络用户岳屾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该公司未对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采取删除措施并未侵权。

最终,法院驳回了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日报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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