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社会观护起作用 北京18家法院相关案件调撤率过半
六一儿童节将至。记者上午从北京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北京高院在全市少年法庭开展社会观护百例试点工作,在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中建立起一套社会观护工作机制和70人的观护员队伍。2016年至今,全市已有18家法院在141件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审结的120件案件中调撤率达53.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在介绍社会观护工作机制创建的背景时表示,司法实践中发现,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仍有薄弱环节,存在未成年子女利益虚化、工具化等问题。“有的当事人为满足自己离婚、财产分割等利益诉求,将子女抚养问题作为逼迫对方的手段;有的当事人息诉不熄火,为发泄对失败婚姻的不满,反复提起抚养探望诉讼,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6年5月,北京高院在全市少年法庭开展社会观护百例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导、团委为资源依托、社工组织为专业保障的“三联动”工作模式,建立起一套社会观护工作机制和70人的观护员队伍,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在修复家庭关系、治愈情感,为未成年人提供监护方面的职能作用。
记者了解到,法院从辖区志愿者中推荐人选,通过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方式,确定部分观护员,然后与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人员整合,形成70人的观护员队伍。其中,志愿者56人、专业司法社工14人。
志愿者中26人来自学校,16人来自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联等群团组织,6人来自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42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高级教师、高级工程师等资格证书。此外,还定期组织观护员参加培训。
具体到每个案件,则由1名司法社工与1名志愿者组成观护小组,协同开展工作。司法社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通过个案访谈、家庭走访等方式,全面调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个人意愿以及监护人监护能力等,为法院裁判提供参考。
志愿者充分发挥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的专业优势和丰富阅历,协助社工与当事人建立情感联系,帮助当事人释放负面情绪,修复情感创伤,与法官、社工、当事人形成“四方调解”合力。
工作方式上,各级法院与社工组织直接对接。社工组织根据个案情况,指派符合条件的司法社工与志愿者,组成观护小组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出具调查报告,出庭接受质询,参与法庭调解,回访考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情况。
数据显示,2016年至今,全市已有18家法院在141件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其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81件、离婚纠纷23件、探望权纠纷20件、抚养费纠纷12件、监护权纠纷等5件。
审结的120件案件中,判决56件、调解36件、撤诉28件,调撤率为53.1%。大部分当事人对观护调查结果无异议,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生效裁判。
“立法不够完善、后需经费保障不足、配套机制不够健全。”在取得成效的同时,社会观护工作也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蓝向东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探索通过政府支持和社会捐赠以获得更多的经费保障,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联动,完善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实现社会资源与困难家庭的精准对接。
典型案例链接:
在一起刘某诉张某争夺抚养权的案件中,观护员多次与小佳及母亲刘某面谈交流,到河北居住地走访,与她们共同生活的亲属谈心,并在法院配合下,与父亲张某及其父母沟通交流,最终出具了一份包括观护对象基本状况、家庭情况、抚养人抚养条件等内容的调查报告。观护员当庭宣读报告后,原本情绪激动的张某陷入沉思,法院参考报告意见,结合案情,最终判决小佳由刘某抚养,张某表示服判息诉,并主动交出小佳的身份证件。
在张某诉宋某的探望权纠纷案中,张某曾因探望问题与宋某母亲发生激烈冲突并报警,考虑到隔代抚养的特殊性,观护员与宋某母亲进行充分交流,以父母探望子女的重要性为切入点,帮助她认识到张某探望孩子的重要意义,最终宋某母亲同意配合张某行使探望权,化解了案外人对探望权行使的不良影响。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适当延长了张某的探望时间。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均主动履行生效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