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大修!未成年人遭监护人严重侵害应由国家监护
提出学校应建立欺凌防控机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新增“网络保护”专章……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昨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修订草案的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修订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资料图 李嘉 制图
政府保护
遭监护人严重侵害应由国家监护
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草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修订草案提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草案拟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监护。修订草案规定,监护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短期内无法指定或者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需要被紧急带离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国家对其进行临时监护。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监护期满后仍无法查明或者确定监护人的,由国家进行长期监护。
此外,草案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细化中止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并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定。
校园保护
学校应建立欺凌防控制度
修订草案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修订草案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修订草案提出用工查询和禁止制度,要求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网络保护
不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
修订草案新增“网络保护”专章。草案规定,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草案同时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示。
草案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
在网络游戏方面,草案规定,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隐私保护
收集个人信息应经监护人同意
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形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上述网络欺凌侵害或者形象遭到恶意扭曲、损害的,受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害。
草案对未成年人个人网络信息保护作出规定,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未成年人保护其个人信息,并对未成年用户使用其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性限制。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经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