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当事人承担违建强拆和回填费
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阎彤 摄
其中,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今天上午,历经三次审议,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从今年4月28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该条例作为本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充分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新版城市总规,为“一张蓝图干到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进一步完善了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并为疏整促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
条例实施意义
为新版城市总规提供制度性保障
此次通过的条例建立了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系;明确北京“四个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重申新版城市总规确定的规划建设指导思想;强化“两线三区”管控;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明确减量发展理念;明确街区更新实施机制;建立城市设计体系;完善农村规划管理审批制度。
据介绍,近两年本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和成果,条例对此进行了确认和固化。
条例建立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建设需求和多部门管理要求;制定建设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对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在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减少申请材料,实现部门内部信息推送和交换;建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实现一次申请、集中验收、统一确认,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条例新增内容
增加全域空间管制和减量发展内容
较之此前的审议稿,条例增加了“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的内容。明确提出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注重减量集约,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
同时,条例明确减量发展理念,规定本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按照减量提质的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增减挂钩、综合平衡的实施机制,优化利用疏解腾退空间,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进行更新改造。
另外,条例中还新增了街区更新的规定,即“本市建立区级统筹、街道主体、部门协作、专业力量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街区更新实施机制,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城市更新模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最新看点
街道办发现违法建设应予以制止处理
为进一步明确区、街道乡镇和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形成查处合力,加大查处力度,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此外,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条例通过后市政府应当抓紧做好配套工作,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强规划实施工作,尤其是在公共服务设施方面要体现为群众服务的理念;查处违法建设应当统筹部门职责,避免多头执法、互相扯皮。对于这些意见,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予以重视并切实落实。
实施违建查封或强拆全程音像记录
和此前的审议稿相比,条例表决稿中还增加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内容,即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同时规定,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对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个人举报违建 执法机关应为其保密
在完善公众举报制度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本市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案件线索转交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在完善执法结果公开制度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况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强制拆除和回填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在遏制新生违建方面,条例规定,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同时,还将提高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违法成本。条例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处滞纳金。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两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违建当事人或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法院、检察院共同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未批准宅基地建房将被限期拆除
同时《条例》明确,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将被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罚款。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将被责令限期拆除。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违规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两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外,《条例》明确,相关部门不得为违建提供水、电、气、热、通讯服务,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