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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案行政机关败诉超一半 怎么拆才是一次合法强拆?

2016-12-21 14:42 网络 TF006

2016年12月21日讯,什么时间拆?怎么拆?由谁来拆?法律将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细分并严格限定了每一步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操之过急或是太过随意,那么就会面临被判违法的后果,甚至还要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被强拆的当事人,以“民告官”的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违法时,也应明确其违法的地方在哪?起诉的时限是多久?如何举证?如果弄不清这些问题,或者任性谋私利,就会面临被法院驳回诉求的境地。

拆迁1

插图 关印

统计数据

行政机关败诉超一半

乡镇政府为被告最多

记者以“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诉由,通过检索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现,2016年至今,诉行政机关强拆违法的行政案件共90件。从判决结果看,行政机关败诉案件56件,原告诉求被驳回案件34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62.2%。

从被告类型看,起诉乡镇政府的案件最多,为50件,占总体的55.6%,起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下称城管局)次之,为25件,占总体的27.8%,起诉区政府的6件,起诉城管局与街道办事处的4件,起诉城管局和村委会的3件,起诉公安部门和住建委的各1件。

从区域分布看,呈现远郊区多于城区的特点。其中数量较多的区有,怀柔15件、房山大兴各8件、朝阳7件。

从被拆除对象看,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占绝大多数,为67件,占总体的74.4%,未确定的10件,另有3例被法院明确为非违法建设,系地铁、机场建设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

行政机关为何会败诉以及原告的诉求为何被驳回,下文将分别说明。

行政机关败诉

无视“前置程序”成强拆违法主因

本文统计的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涉及程序违法的占总体80%以上,其中尤以对强制拆除的“前置程序”的无视为甚。

根据《强制执行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遵守多项“前置程序”的规定,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强制拆除的决定及公告、听取原告的陈述及申辩,通知当事人到场等。

本文统计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行政机关“操之过急”造成了违法的事实,即在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就实施了强拆行为。

2013年7月27日,怀柔区北房镇政府在种植园“白杨绿庭”的公共场所张贴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张女士于7月31日前将其在园区内的违法建设自行拆除。2013年8月2日,北房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该违法建设拆除。

后张女士将被告北房镇政府诉至怀柔法院,要求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很明显,本案中的北房镇政府只是在张贴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而不是公告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强拆行为,法院判决认定镇政府的违法行为。

过程太随意

让拆违变违法

除了违反法定的“前置程序”,在强拆过程中,违反法定拆除程序的也不在少数。例如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未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没有当事人的签名,未制作强制拆除财物清单等。

2014年1月20日,丰台区花乡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于2014年1月22日对花乡世界名园会员房二排6号的违建实施强制拆除。22日晚,花乡政府对涉案房屋内物品清理后实施了强制拆除。

2015年9月,房屋所有人刘某对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月,丰台法院判决认定花乡政府的强拆行为存在多处违法情形。

除了违反了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的规定外,花乡政府在强拆过程中还违反了禁止在夜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规定,实施强制拆除未制作笔录,录像并未完整反映清理涉案房屋物品及强制拆除的全过程,在发还物品时亦没有要求刘某签字确认。

正因为发还物品时没有要求刘某签字确认,导致刘某认为花乡政府在强拆中毁坏弄丢其名贵物品。2016年3月,刘某又将花乡政府告上法庭,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坏丢失的财产损失4000多万。今年6月,法院判决花乡政府赔偿原告20万元。

原告诉求被驳回

行政机关强拆合法 执法过程零瑕疵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驳回的案件数量为34件,其中,强拆行为本身合法成为法院驳回起诉的首要原因。这类案件为15件,占比近半。其余案件则涉及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不适格、原告举证不足等原因。

2015年,海淀法院受理了11名原告起诉海淀区城管局的行政诉讼,这11位原告均是海淀区四季青镇辖区居民。

因为未取得规划许可,11名原告私盖的阁楼被海淀区城管局认定为违法建设,城管局之后对11名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由于业主多不配合城管执法,执法队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违建面积进行了勘验,并依法对违建进行了拆除。

11名原告不服,认为海淀区城管局实施强拆程序违法,在送达有关文书时没有直接送达,仅将文书张贴在门上,不符合留置送达的规定,客观上不能推定被送达人能够知悉文书内容。

然而,海淀区城管局表示,其先后采取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原告均不配合,随后城管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已经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程序权利。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可以认定海淀区城管局履行了相关的送达及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的义务,因此判决驳回1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市一中院二审维持了此判决。

当事人“任性”谋私利 法院不会支持

记者在案例分析时发现,还有一类案件,是当事人故意不依法履行义务,甚至滥用诉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对于这种“任性”的当事人,法院自然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韩先生的房屋位于房山区某地铁站附近,因修建地铁线路而被划入拆迁范围。2015年,经房山法院判决,韩先生应在限期内完成腾房,因韩先生并未履行法院判决,房山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房屋被拆除后,韩先生又在原址重新建起了三间新房。投资该地铁站的兴业公司发现后,对新房实施了清理。

之后,韩先生分别向长阳镇政府、房山区政府提交申请,最终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韩先生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韩先生的申请。

随后韩先生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效。但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先生系在生效判决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后,擅自在原址上加盖的行为,不具有应予保护的合法利益。最终,北京市高院二审驳回了韩先生的诉请。

还有一些原告存在滥用诉权的行为,在董先生诉卢沟桥乡政府一案中,董先生认为乡政府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但事实上在房屋被拆除前,董先生已经与村委会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法院经审理认定无法证明强拆行为存在,故董先生的起诉并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市三中院行政审判庭蔡英伟表示,在违法建设纠纷中,当事人主张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了损害,那就应当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政行为与权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当然,举证责任也并不是一概而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若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蔡英伟表示,在法院审理中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张宇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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