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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车当心“AB合同”,法院建议:选择先行赔付条款

2019-03-27 17:14 北京日报 TF010

二手车交易日益火爆,丰台区的几家二手车市场过去三年的交易量占全市交易总量的70%,驻场从事中介经纪二手车业务的中小企业商户多达700多家。丰台法院发现,有关二手车的纠纷也越来越多,“AB合同”是一个重要原因。

资料图

别被AB版合同“瞒天过海”

法院统计,近三年,共受理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01件,其中2016年收案16件,2017年收案35件,去年收案50件,呈逐年增长趋势。

造成纠纷的最大原因就是合同主体不规范,形成“AB版合同”。

法官介绍,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纪公司在二手车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应有三种,一是居间人;二是行纪人;三是代理人。与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类似,经纪公司应以居间人或行纪人的法律地位出现在合同中,以标的物交易差价或交易佣金作为收益。因我国对机动车这种特殊动产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以北京为代表的地区对小客车实行指标管理,即交易双方需要同时具有指标方具备交易资格,但经纪公司面对大量交易需求和交易机会,为了最大程度达成交易,降低时间成本,获取最大收益,往往采取购买或租用指标的方式持有指标所有人的身份证和购车指标等手续性文件,同时以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的身份面对购车人进行交易。被租用指标的指标持有人作为常用中间人俗称“背指标”。

更重要的是,因登记车主实际并不参与或无法到场参与真实交易,只是以登记车主的形式存在于整个二手车交易中,而作为真实交易的一方的经纪公司则将自己置于出卖人的地位,从而形成实践中常见的两个同时存在的AB版合同:A版为买方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 《二手车买卖协议》,B版为《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A版一般采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监制版本,B版一般采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印制版本。合同条款不能说不健全,但合同主体存在冲突,A版约定的卖方为经纪公司,B版却为登记车主。

同时存在AB版合同容易引发合同约定内容冲突导致当事人信赖利益落空。如A版合同约定不确保车辆公里数,B版合同约定确保公里数,在约定内容冲突的情形下,当事人依据B版合同要求A版合同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明显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法官介绍,正是由于AB版合同的存在,造成涉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主体混乱、合同约定内容冲突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法院2018年受理的50件案件中,起诉时有两名以上被告的25件,列明第三人的有5件,占比达60%,尚不包括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追加的情况。

当心“空白格”

据审判实践,目前在购车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形成纠纷的案件,购车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大多采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监制的《二手车买卖协议》,该合同范本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对规范双方尤其是经纪公司的交易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购车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法院发现,经纪公司对于范本合同的使用存在规避行为。具体表现为对范本列明的条款不予勾选,不作出具体明确的意思表示。比如,合同范本明确载明当事人应当填写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基本信息,但经纪公司往往只填写车牌号和车辆型号,而车辆扣押证明、保险记录信息等一般记载的都是车架号、发动机号,发票上一般显示的是变更前号牌号码,这样就导致无法在无号牌或变更号牌时对交易车辆的信息进行一致性审查和比对,车辆状况无法准确查明。

另外,合同范本载明经纪公司应当填写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车辆里程表显示数值,以及是否确保车身骨架无修复记录,是否确保车辆未发生涉水险记录及发动机损失险记录,但经纪公司均不积极填写,其消极行为使得合同主体难以印证、合同功能落空,由此引发纠纷。

辨别车主签字真伪

案件审理中,法院还发现,登记车主因完全不参与实际交易,其在合同上的签字有些系代办机构办理。而代办机构在并未实际取得登记车主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形下,代办机构自行在委托书及二手车买卖合同上替登记车主签署姓名,代理行为完全演变成了不具有代理权限的替代签字。

在替代签字的情形下,二手车买卖合同并非登记车主本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代办机构在缺乏有效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效力存在瑕疵,这样的合同即使表面手续完备,形式上进行了备案,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的签订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仍然不能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除此以外,影响合同效力的典型问题还有:出卖人无权处分车辆,导致交易车辆存在权属纠纷;交易车辆存在多次流转,真实的权利人与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交易车辆涉嫌刑事案件或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纠纷尚未解决,买车人购车后在使用过程中被其他权利人强行取回;委托他人代为出售的,并没有对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正是经纪公司对车辆权属问题审查的不作为,导致在源头上产生了存在纠纷隐患的车辆进入了二手车市场。

法院建议:买二手车尽量选择先行赔付条款

对于买家,法院建议,购车人应注意自己签署合同的相对方信息,如果发现存在AB版本不同合同,应对其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尤其是要确保核心质量条款清楚、明确。而且,应尽量选择先行赔付条款,作为有效维权途径,并将合同文本提交旧机动车市场备案,同时将车款交付市场。法院还表示,法院会及时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方便购车人在购车前了解相关公司的涉诉状况,签订合同前,建议购车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经纪公司或其他合同主体的涉诉信息,特别是败诉信息及原因,有效筛选诚信交易对象。

对于经纪公司,法院建议,首先要规范合同,经纪公司应完整填写合同内容,不缺项、不漏项,对合同范本中经协商确认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款项手写划去;其次,经纪公司应提前将4S店的保养记录、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的出险记录作为车辆附随文件交付购车人查验,并将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纳入附件,提高所售二手车信息透明度,以提升自身竞争力。

行政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管,针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出现的授权办理车辆过户事宜应当严格审批手续,避免审查流于形式。重点对二手车市场的管理企业进行监督指导,联合通过“定期双向清单”的信息公示方式鼓励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形成二手车经纪公司良性竞争的良好态势,通过优胜劣汰净化二手车交易市场生态环境。网络监管部门要通过加强对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不良商家监管力度,及时删除虚假广告,防止不良商家欺诈消费者。公安部门针对二手车市场中的“黑吃黑”“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强侦查打击力度。

 

 

来源:北京日报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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