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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过期”轮胎,消费者诉商家获三倍赔偿!听听法官怎么说

2019-03-19 08:55 北京日报 TF021

“库存”5年的轮胎,还算不算“新”轮胎?不算!如果给消费者更换这种超过理赔期限的轮胎,商家要三倍赔偿。19日,海淀法院对首例更换“库存”轮胎欺诈消费者案件,做出判决。

新华社资料图

刘先生诉称,去年7月18日,其宝马轿车轮胎爆裂,须更换,便要求被告可飞浩达公司更换一个全新的倍耐力轮胎,付款1350元整。“换的时候,我就觉得轮胎有点旧了,但店长说是‘新轮胎’,不影响使用。”结果,第二天,刘先生找权威机构鉴定,发现该轮胎是2013年第8周生产的,已经“过期”的轮胎。

刘先生认为,轮胎属于橡胶制品,三年后橡胶品质就必然己经老化,依照国家规定,根本就不应该销售5年的旧轮胎。可飞浩达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欺诈,以次充好。刘先生要求可飞浩达公司更换,但该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更换。刘先生提起诉讼,要求三倍赔偿。

可飞浩达公司辩称,安装时,店长已经解释情况,是在刘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安装。刘先生第二天到公司要求退货,公司方没有违反任何规定,且刘先生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证明不能销售涉案轮胎,故不同意其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在可飞浩达公司门店购买更换的倍耐力牌汽车轮胎上标有“0813”数字,确系2013年第8周生产的轮胎。法院认为,在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明确规定轮胎出厂以后的销售期限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行业标准确认经销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轮胎理赔技术规范”》中规定,理赔期限(包括未使用的和正常使用状态下的轮胎)按轮胎生产日期计算,3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此外,轮胎经销企业不应经销不能理赔的轮胎。

由于轮胎这种橡胶产品的老化会导致其拉伸、硬度、耐磨等方面的物理性能发生明显变化,上述行业标准,与一般情况下轮胎使用寿命的限度相关联,体现了轮胎经销行业对产品质量把控的一般共识。因而3年以上的库存轮胎,不属于正常售卖的轮胎范围,除非经销商向消费者事先明示并在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情况下议价销售。

可飞浩达公司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向刘先生销售2013年第8周生产的轮胎,销售日期早已超出了3年理赔期限,因而不符合轮胎经销的行业标准。该项标准虽然是轮胎经销企业的营销管理规范,不是轮胎产品质量规范,但该项规范与轮胎性能、质量决定的轮胎使用寿命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参照适用。因此,可飞浩达公司出售给刘先生的库存时间过长的轮胎,是安全使用寿命远低于正常销售标准的轮胎,因而属于质量瑕疵轮胎。

刘先生在更换轮胎前,针对“轮胎外观较陈旧”的情况提出了疑问,可飞浩达公司的销售人员答复“是新的不影响使用”,刘先生在未能获得轮胎专业知识及该轮胎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作出了同意更换的表示。我国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轮胎的新与旧,可能包含了出厂时间的长短和是否曾经使用等两种含义;对于轮胎经销商来说,没有使用过而长时间处于待售状态的轮胎通常称为“库存胎”,只有曾经使用过的轮胎才称“旧胎”或“落地胎”。可飞浩达公司作为长期从事轮胎销售的企业,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外观陈旧”的质疑,应当作出详尽、清晰的解释,明确告知轮胎的生产日期、理赔期限、质保期限及相关责任的规定。可飞浩达公司销售人员的答复,显然与消法关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规定不符,损害了刘先生的知情权,因此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可飞浩达公司退回刘先生更换轮胎货款1350元,并按三倍赔偿刘先生4050元。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高健 通讯员:马跃白云

流程编辑:TF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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