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将孩子带离监控区管教 家长起诉到法院后幼儿园被判担责
刚上幼儿园几天,孩子就对家长哭诉他害怕老师。而监控显示,老师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将孩子带到了监控盲区数分钟,昌平法院据此认定幼儿园管理方及负责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一审判决两被告承担2775.49元的赔偿责任。
小兵(化名)三岁了,到了上幼儿园的年纪,于是父母将他送到东方慧佳艺术培训幼儿园上学。但才去了几天,小兵对上幼儿园一事就开始表现出抗拒,在家中不停哭闹,说自己害怕老师,有老师把他抱到小黑屋打他。
小兵父母担心孩子,就带他到医院检查。接诊医生回忆,小兵当时比较烦躁,拒绝和医生有目光接触,比较恐惧陌生人,情绪不稳定,但由于该状态形成时间较短,还达不到疾病的程度,故诊断小兵为焦虑状态。而根据小兵父母的描述,医生倾向于认为小兵的状态是受到惊吓所致。
于是,小兵将幼儿园管理方北京七彩童年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及负责人丁某起诉至昌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3万余元。
负责小兵班级管理的,是幼儿园的幼师孟老师。她承认事发当天自己确实因为小兵无故打人、亲人对小兵实施过管教,但她只是将小兵带离教室,想单独和他谈谈。孟老师回忆,当天她刚把小兵带出教室,小兵就开始哭泣,但她绝对没有对小兵动手,在谈话期间也有其他老师进来过。
但这些陈述并没有监控能够证实,孟老师和小兵独处的环境恰好是监控盲区,两人在监控范围消失了五六分钟后,小兵哭着跑回了教室。
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幼儿园的员工均受雇于某艺术培训公司,但幼儿园并没有办理过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是艺术培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个人,家长缴纳的学费也是直接进入了丁某的个人账户。
根据现场监控,法院认为,孟老师可以对小兵实施合理教育,但在本案中,孟老师将小兵带离监控范围,虽然她辩称仅对小兵进行了批评教育,但结合小兵的表现,法院难以认同孟老师的说辞。由于幼儿园未提供证据其尽到管理和教育职责,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由于小兵经历了多次医院检查、派出所询问等波折,且诊断又主要是依据家长陈述作出的,仅依据诊断证明确定小兵的精神损害程度,依据不足,故法院酌定精神损失费为2000元。综合全案证据,昌平法院一审判决七彩童年公司和丁某赔偿小兵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775.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