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超低价“卖”房 执行法官为房主讨回245万差价
245万余元案款拿到手上时,杨萍终于长长地出了一口恶气。4年之后,她也没能完全弄清楚当年自己是怎么就会糊里糊涂地签下了一大摞根本没看懂的文件,以致于能让这个所谓的“小贷公司”近乎合法的把自己的房产低价出售。4年来,看了太多和自己同样的受害者或是求告无门,或是拿到了胜诉判决却无从执行,她几乎已经要陷入绝望。只是没想到,执行法官的坚持不放弃,加上被告在执行过程中的一次疏漏,终于让她成为了受害者中为数不多能部分挽回损失的人。
房款位置的签字成了扭转诉讼的关键
2014年11月,即将从某国家机关退休的杨萍在朝阳门附近一家小贷公司里,当着自己的一位“熟人”和小贷公司好几位员工,与公司员工刘夏签下了一连串的协议,其中最重要的是委托后者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代缴税费、代为签订网签合同、收房款以致于办理物业交割手续。
“我当时和前夫离婚,法院判令房子归我,但是我要向前夫支付450万折价款。”虽然已经过去了很久,杨萍回忆到那个签协议的时刻,声调还是明显异常。“一时手头没那么多钱,有个熟人跟我说,找这家小贷公司,钱很快就能拿到,而且利息也不算离谱。”杨萍找到了这家公司,并在短时间内完成了签约、公证等一系列手续。抵押了房子,她和小贷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金额为540万元的借款合同。
可是在2015年年初,杨萍最终准备卖房还清小贷公司欠款的时候,却愕然得知,房子已经被卖出去了,“卖”给了一家公司。而且,价值800多万的房子,出售的价格仅仅只有570万,刚好覆盖掉她需要偿还的款项。
从2015年8月起,杨萍屡次起诉,要么被迫撤诉,要么被起诉案由不被法庭认可而败诉。此时已经退休的她,干脆将全部精力都投入到了这场房屋争夺战之中。
2017年,杨萍在律师的指点之下,以索讨售房时实际房屋价格与570万元之间的价差为由,再次向通州法院起诉。
被告方递交了有杨萍签字和按指纹的合同。在这份合同里,杨萍填写了出售人及房屋的基本信息,在填写处均按有指纹确认,每页下方空白处也都有她的签字、书写日期和指纹。但是经法院查明,这份合同中,唯有最关键的“房屋成交价格”这处,是被告人刘夏写下的,指纹也是他的。
杨萍在庭上说,她在签字的时候,合同里并没有房屋价格,这只能是被告自己事后添加的,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对此,被告则强调:她知道!她知道!“被告人按手印,是因为原告明确说过570万就能卖,所以被告人才会写上金额,按自己的手印。”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套房子的市场价格为815.33万元,可以认定是被告刘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涉诉房屋。法院经过核算,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为245.33万元,并予以支持。
宣判后,被告一方上诉,经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执人女友的一句话让僵局豁然开朗
案件迁延至此,其实刚刚走过一半:这样的案件,执行起来的难度可想而知。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通州法院执行庭法官几乎穷尽了一切可能,希望找到刘夏名下的财产。“他在执行程序刚开始的时候来过法院一次,就是说自己没钱,欠的这些,可以每年还10万。我当然不能同意,每年10万,200多万要还24年?结果在那之后,不管法官怎么找他,就是再也不来法院了。”杨萍说。
执行法官邹强说,在刘夏名下确实查不到任何一点财产。“这个人是河北来京的,说自己就是替人打工帮老板跑业务放贷,这在他们这个行业里确实非常常见,他说自己现在是替老板背锅,这倒也并不稀奇。”刘夏还对执行法官表示:“大不了拘留十五天。”
邹强法官说,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中,拘留措施一般用作一种间接执手段,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然而,如果被执行人的确什么财产都没有,拘留的作用不大。
调查中,法院发现在他名下,东城区一个四合院内有两间房,不过房屋上有巨额抵押,已经远超过了房屋市值,根本没有处置价值。房子虽然被执行法官查封了,但刘夏强调说,房子其实也不是自己的,他只是出个名字,收点好处费,帮别人买。
此后的执行过程中,刘夏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他本人也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官判断,此人30多岁,如果今后身上一直背着这么个名声,想继续干放贷这行也有点难度。从他的表现上综合判断,应该也想尽快了事,只是想用最少的钱了事。
于是,一场激烈的心理博弈就此展开。好不容易,法官终于设法将刘夏召到了法院。他的女友闻讯也赶了过来。在和他交锋之前,执行小组先去办理了拘留手续,本来一副完全无所谓样子的刘夏,见到了拘留证,也慌了手脚。此时,他的女友的一句话被法官敏锐地捕捉到:“要不就把钱给她吧。”原来,他是有还款能力的。
很快,他的女友成了法官们的主要突破口,通过她来做刘夏的工作,其间,法官一次次对他释法明理,告诉他不履行还款义务,对他而言将意味着什么。终于,刘夏吐了口:名下虽然没钱,可是他在另外一家法院还有一笔没领出来的案款,钱是在法院的账上。
这就好办了!法官们马上和那家法院的同行联系,直接将案款从对方法院划拨到了通州。最后的一次博弈,历时9个小时,案款到账时,所有法官都累趴下了。
邹强法官说,在其他同类案件中,往往都是事主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但与事主签订借款合同的,往往都是个人,而且以外地人、农村户籍居多,名下也没有财产。即使事主起诉并胜诉,最后到了执行阶段,也总是出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说一千道一万,就是老百姓,特别是老年人,一定要注意在跟这些所谓的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小心自己手里的这支笔。签了字了,按了手印了,甚至公证了,最后很可能要把全部身家都折腾进去。”邹强说。
(文中案件原被告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