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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解读《电子商务法》亮点:微商纳入管理 捆绑搭售被禁止

2018-09-26 11:29 北京晚报 TF015

有些微商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出现消费纠纷直接删除好友;有些电商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有的平台出现“大数据杀熟”......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将对电商领域的这些乱象加以规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昨天,中消协结合有关投诉情况和案例,归纳出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十大亮点并进行解读。

制图:宋溪

【亮点一】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纳入管理

微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但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子商务法》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亮点二】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本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禁止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是要求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三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50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亮点三】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制约大数据杀熟

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为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应遵守《广告法》规定;三是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亮点四】搭售要显著提示,“默认勾选”被禁止

当前,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这种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变相强制搭售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电子商务法》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禁止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政责任。

【亮点五】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2017年以来,不少共享单车企业,相继停止运营。由于这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行为,造成消费者押金难退。《电子商务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二是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三是对于未按规定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六】规制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在6·18电商大战中,某平台为保证促销中供应商及货品数量,锁定了后台商家。另一家平台则在自身强势品类服装上推出要求供应商“二选一”的对策,要求商家将其在另一家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下架或自己将另一平台上的商品拍下架,并要求商家上公告、发微博、下会场,否则将采取措施严惩商家,停掉商家在其平台上的所有流量等。针对这种情况,《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七】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依法担责

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针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

【亮点八】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应依法承担责任

高校毕业生李某通过互联网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传销骗局遇害、空姐李女士乘坐某网络车平台顺风车后被司机强奸杀害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义务。对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如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强化经营者的底线责任,以确保消费者安全权。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亮点九】付款成功,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

问题:一些电商低价促销,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有的网站甚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

【亮点十】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

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情况。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甚至伪造、篡改、销毁、隐匿相关证据,使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如原始合同、交易记录等,并规定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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