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典法新变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不能再随便用
2020-07-27 13:56
北京晚报
TF017
个人信息遭滥用,已经成为网络时代的顽疾。民法典出台后,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大大升级,海淀法院法官助理秦鹏博介绍,即便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他人也不能再随便使用。
秦鹏博举例说,一些单位编制的内部警示教材,大多会选取职工所犯真实案例。此前,法院受理过类似纠纷:小刘因在职期间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获刑,其案例被编入企业培训教材。小刘刑满释放之后,认为公司公开其隐私的行为给本人及家庭带来巨大伤害,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一审、二审均认为,刑事犯罪属于公权力调整范围,内容中虽涉及小刘个人信息,但整体案件不属于其私人领域,因此小刘犯罪及接受处罚的事实不属于隐私范畴,不受相关法律保护,故法院均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秦鹏博认为,此判例出现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认为刑事犯罪信息与公益相关,不属于劳动者隐私。而民法典出台之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一章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含义进行了区分,设定不同的保护强度,因此,可能出现以前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的纠纷,现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落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而且,民法典还列举了处理个人信息的三种免责条款:同意;已经合法公开,但明确拒绝或者侵害重大利益的除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合法权益。
如上述案例中,虽然刑事判决系合法公开,但如果小刘明确表示拒绝公司使用,并要求公司停止使用行为或删除足以识别小刘身份的特定信息,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坚持继续使用,公司便因违反民法免责事由的第二项规定,需要承担侵犯小刘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因此,秦鹏博提醒,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中披露的个人健康信息及行踪信息等,虽然都属于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但如果本人拒绝,他人今后无权再随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