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踩平衡车过马路与汽车相撞,不仅受重伤还担责
小李脚踩电动二轮平衡车(俗称“风火轮”)在过马路时和一辆小轿车相撞,倒地昏迷。双方为赔偿费用争执不下,小李于是将汽车司机朱先生告到成都高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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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街头的“风火轮”并不新鲜,在2016年成都警方就曾对此类平衡车开展过集中整治。然而,法律上,“电动二轮平衡车”的身份是什么,究竟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辅助工具?当事故发生时,其定性是否会影响责任划分?
踩平衡车过马路与汽车相撞
2018年8月16日,成都市民朱先生收到了成都高新法院的传票。因为一场10个月前的交通事故,他被伤者小李告上法庭。
事发时间是2017年10月27日,朱先生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到中国石化办公楼门前的斑马线时,与使用电动二轮平衡车的行人小李在斑马线发生碰撞。当时小李正在通过斑马线。朱先生的小轿车和小李的电动二轮平衡车均受损,小李受伤。
朱先生称,自己共赔偿了12.7万元,但对方希望再赔15万元。他认为,平衡车不能上路,平衡车的速度明显高于走路速度,如果撞到的是行人,受伤不会那么重。
小李的母亲杨女士告诉记者,孩子送到医院后仅医疗费就花去30万元左右,现在孩子还在恢复,虽然已经可以行走,但是短期记忆和语言表达能力还是弱于常人。
根据上述责任认定书,朱先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书载明,事发路段吉泰路限速40km/h,而两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事发时朱先生轿车车速的鉴定结论分别为38km/h到39km/h之间、45km/h到47km/h之间。对于事故的形成原因,责任认定书中分析称,朱先生超速行驶,而且违反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他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小李违反了“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规定,小李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律师:定性不明影响责任划分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交通工具会越来越多,如果不加以规范,发生事故了就会出问题。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截至8月23日,全国仅能找到5份与电动平衡车有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此前报道,成都交警部门曾表示,类似“风火轮”这种电动平衡车,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只能在小区等特定区域行驶。
然而,“电动二轮平衡车”究竟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当事故发生时,其在法律上的定性是否会影响责任划分呢?记者为此采访了多位律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认为,平衡车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对于它能否上路,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标准,依然存在空白。罗柯认为,法律上对平衡车定性的不同,会影响到事故责任的划分。由于定性不明确,使用平衡车上路,万一发生事故很可能要担责。
而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仁根则认为,电动平衡车究竟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其属性,把它归属滑行类工具比较准确,而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滑行工具上路行驶。市民上路行驶既违法,也是自陷风险。“出了事故,很多情况下只能自食其果,除非证明施害方过错明显,方可要求对方按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据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