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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哺乳期未满但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女职工不用怕

2018-03-07 11:37 北京晚报 TF008

2018年3月7日讯,“全面二孩”政策实行后,相当多企事业单位面临着女职工再次生育的问题,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争议问题不仅让女职工和她的家庭心力交瘁,也让众多企事业单位有苦难言。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在二中院审理的全部此类案件中,有三成左右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而“三期”尚未结束,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被告上法庭后,全部败诉。

2015年至2017年,二中院共审理了59件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女职工败诉的仅有7件,其中2件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5件因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胜诉率占85%以上。据法官介绍,在二孩政策全面执行之后,涉及二孩的案件也同步开始大幅上升,目前已经占了全部案件的三成左右。

民五庭副庭长窦江涛说,在不少案件中,发现女职工怀孕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较多,比如称员工未请假,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员工多次提供虚假病假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进行调岗降薪后,不服从管理进而违反规章制度等等。但在这类案件中,女职工胜诉的机率较高,近三年中仅有5起案件系用人单位胜诉。

但是,如果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解散了,由此导致了劳动合同终止,女职工为此起诉,败诉情况较多。窦江涛解释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中,并不包含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情形。

法官调研中发现,由于高龄产妇案件增多,案件中涉及到的女职工年龄多集中在30岁至40岁之间,因生育“二孩”导致涉高龄产妇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比重增大。他们多从事办公室文职工作或金融、销售导购等行业。涉及从事纯体力劳动或处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女性职工的案件甚少,案件涉及到的用人单位也主要集中在中小规模民营企业。

如果是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二胎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呢?窦江涛法官表示,如果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并且该规章制度与当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并不冲突,那么在满足“规章制度明确、遵守法定解除程序”等多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超出生育计划生育的,如果并不存在违反单位明确规章制度的情况下,那么单位在工作安排、加班、产假依然要给予正常待遇,当然,生育津贴、报销等情况肯定与计划内生育的待遇不同。

法官提示说,尽管中国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施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但女职工也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并留存证据,避免让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发现,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女职工不能及时足额报销产检、分娩医疗费用,领取生育津贴,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对于此类违规行为应当加大制裁力度,在有效惩治不缴纳社保等严重违法行为时,更应注重“不足额缴纳”这一相对不易被察觉的违法行为,使行政监管更加完善。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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