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3日讯,北京市消协秘书长杨晓军指出,只要在互联网上买卖商品、提供服务,就应该符合交易的特征,都应该纳入到电商法范畴。现在“微商”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等,5年前在平台经营者中都有出现,“因此建议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包括微商,应将其纳入《电子商务法》管理。”
资料图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杨晓军表示,据北京消协调查,在排名前20的电商平台中,有80%的网站利用“另有约定”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平台经营者擅自取消定单,也就是俗称的“砍单”,因此建议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删掉,只要消费者下单就应该视为合同成立。”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