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平冤案当事人获国家赔偿 各项赔偿金抚慰金227万余元
2017-08-06 10:51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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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6日讯,新华社电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分别向乐平冤案4名被告人送达该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这赔偿决定书,江西高院将向方春平等4人分别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27万余元。
今年6月8日、7月5日,赔偿请求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以其被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分别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江西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与各赔偿请求人进行了充分协商,就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达成了协议。
案情回顾
2000年5月23日晚,江西景德镇市所辖乐平市发生一起命案,当地一超市店主蒋某某与随行女子郝某遇害。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乐平市中店村村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及汪深兵(另案处理)杀害蒋某某,强奸杀害郝某并分尸,抢走两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IC电话卡等物品。
2003年7月7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死刑。宣判后,四人均提出上诉。
2004年1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景德镇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04年11月18日仍判处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宣判后,四名被告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06年5月,江西省高院改判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不服,提出申诉。
2013年10月,一个名叫方林崽的犯罪嫌疑人自认是“5·24”案“真凶”。
2016年12月21日,江西高院作出事判决,撤销之前江西高院和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宣告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等4人无罪。
综合新华社2016年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