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内出轨还产子 法院判决少分房产
2017-07-23 10:50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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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3日讯,妻子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产子。丈夫杨某起诉离婚分割房产。一审法院判决现值420万的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付韩某房屋折价款80万元。韩某因不服房屋折价款数额,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与韩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两人结婚前,杨某父母支付定金和首付款购买了涉案房屋,双方均认可房屋现值420万元。但婚后二人因长期异地分居产生矛盾。在此期间韩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怀孕,并于2016年生育一子。
随后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同时,杨某还以韩某存在过错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韩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韩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韩某称,因心情不好才在酒后与他人发生关系且她当时的身体状况不易怀孕,因而才坚持产子。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共同房产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付韩某房屋折价款80万元。
判决后,韩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要求平分夫妻共同房产。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存在明显过错。诉争房屋是由杨某父母在其婚前支付定金和首付款购买,且韩某亦长期不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故一审法院将诉争房屋判归杨某所有,由杨某对韩某进行折价补偿,并无不当。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