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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教授诱奸女学生成罗生门:双方不报案警察干看着?

2014-07-23 11:39 网络 TF001

2014年7月23日讯,从7月10日开始发酵的“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被举报‘诱奸’女学生”的消息正在日益走进罗生门。在举报者首先爆出网贴指名道姓地指控吴春明、厦门大学停止其工作、有媒体报道称其“连睡几个都没搞清楚”之后,本周内,122名曾在历史系学习的学生签署支持吴春明的联名信,称“我们历届学生并未听闻或经历吴老师任何不适当的行为。”据称吴本人也在调查中坚决否认曾“诱奸”女生。而调查组至今也没能寻找到举报人,无法获得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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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战越打越激烈,法律却至今缺席。法律界人士表示,双方目前都没有就“强奸”或“诽谤”向警方报案,这就使得侦查机关难以介入,想厘清事件真相怕是会非常困难。而从事妇女保护工作的人士则认为,在目前女性求学、求职乃至升职都处于弱势的大背景下,媒体对这次事件的大规模讨论,也许能够对无数潜在的色狼们产生巨大威慑。

网上举报贴引爆“炸弹”

7月10日,一位名叫“青春大篷车”的博主发布了一条名为《对汀洋的声援——控诉厦门大学淫兽教师吴春明长期猥亵诱奸女学生》的博文,爆出厦大人文学院历史系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春明猥亵诱奸多名女学生的消息。此前,今年6月18号,同为吴春明博士生的“汀洋”也曾发布博文,题为《考古女学生防“兽”必读》,引爆了大量关注和争论。

“青春大篷车”自称在厦大历史系考古学专业学习多年,导师吴春明以各种理由迫使自己与其保持长期暧昧关系的经历。博文不仅透露吴春明和女学生幽会的地点,指出他用学术经费开房,还随文附上了吴春明在酒店裸露上身的床上照片。有媒体在随后的跟进报道中称,根据举报人的说法,受害者不止两人。“有师姐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曾受害”。

就在博文发表的次日,厦门大学历史系做出决定,对这一事件展开调查,给“包括吴春明教授在内的历史系师生一个说法。”在调查期间,中止吴春明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其招生和指导研究生。

“诱奸”从来并不是法律用语

事件刚刚被披露,有关“吴春明是否涉嫌犯罪”的讨论已经开始进行。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表示,“诱奸”并不是法律用语,而是一个民间用词,法律上没有关于“诱奸”刑罚。

洪道德说,诱奸是指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女方的意愿。如果被引诱的女方年满14周岁且精神正常,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违背其意愿,那么对于实施引诱的一方来说,并不构成犯罪。“如果女学生所说诱奸属实,那么对于吴春明可以有行政上或者党纪上的处理,但是还不构成刑事犯罪。”洪道德说。

这当中的关键是,“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而在民间所说的“诱奸”里,并没有暴力、胁迫在内的因素。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侯志明女士告诉记者,作为职场中的弱势群体,所谓“诱奸”更多的发生在职场中男上司与女下属、找工作时招聘负责人与求职女性之间,“在实质上,就是一种权力控制,有权力的人手上拥有资源,通过这些资源制约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我们前几年曾经做过一次三省市职场性骚扰调查,不少被调查者都是在屈辱无奈中不得不做出让步。如果真的要诉诸法律,又很难拿得出有利的证据。有的人屈从了,做出‘牺牲’了,也换得了发展机会,但事后都像是吃了苍蝇一样。”侯志明说,媒体对这一事件的讨论,应该会让其他有这种企图的人有所收敛。在这个意义上,这次争论是有价值的。

无人报案警方是否应当主动介入?

中州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讲,网络上的举报远远不构成报案。在涉及到女性性权利的问题上,没有报案,也就没有被害人,刑事调查从根子上就无法启动。如果“汀洋”、“青春大篷车”认为自己当时是受到了某种胁迫,就应当以“强奸”报案。一项刑事犯罪都要由四方面构成: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在强奸案里,如果受害人不报警,就意味着犯罪的客体没有出现,这让公安机关如何调查?”于德华说。

常鸿律师事务所邓美秀律师认为,尽管没人报警,但如果警方认为案情重大,也可以主动找发帖人了解情况,并征求其是否正式报警的意见。“这就像警察在路上巡逻的时候,发现有人正在抢劫,这时候还没人报警,但是警察也必须立即开始介入,履行职责。”当然,强奸与抢劫不同,受害人的报警更加重要,如果在与发帖人联系后,对方依然拒绝报警,对于公安而言,工作就无法开展了。

于德华律师说,中国的法律只惩治强奸行为,如果没有加害方主动承认的供述,强奸的认定除了被害方的自述之外,还需要一系列严苛真的要诉诸“在这次对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的网络声讨当中,即使发帖人想在最开始就走上法律的道路,难度也会非常大——毕竟她所说的‘诱奸’行为都是发生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前,就算她报警了,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了,能否获得足够的证据都很难说。而在刑事司法当中,对于证据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奸出妇人口”现在还有用吗?

古语有云“奸出妇人口”,那么是否只要双方存在性行为,而女方一口咬定被强奸,对方就难逃法网呢?

据人民网本周一的报道,湖北十堰女子董某找工作时,与自称开公司的王某上床,后索要1万元补偿费。对方虚与委蛇,董某于是报警称被强奸。但警方查看酒店视频发现,董某进入宾馆房间时,主动手挽王某的胳膊,离开宾馆时,她面部并无受蹂躏摧折后的异常状态,表情自然。根据一系列证据,民警查实,并不存在强奸。

于德华律师说,目前在许多国家关于强奸的刑事调查当中,“奸出妇人口”的说法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但还是发挥着一定作用。从法理上讲,“强奸”违背的是女性的自由意志,伤害女性的性自主权。但是究竟男方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自由意志,决定权自然在女方。当然,若想真的给对方定罪,必须要有一系列能够形成证据链的证据。

“司法实践上,有一些被认定的强奸案,男方会出示大量,如双方在网络上暧昧的对话记录等等,甚至有的时候,还会提供证据来证明女方是性工作者。但即使如此,女性的性自主权也同样是不容侵犯的,只要对方指控在发生性关系时,男性有强迫、威胁等行为,公安机关就会开始着手侦查于德华说。

通奸不是现代刑法关注内容

近期,大批落马的政界人士被纪委调查时,都有“与他人通奸”的表述。和“诱奸”相似,“通奸”同样不是现代刑罚关注的对象。它所指的是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正是由于它“自愿”的特征,没有违背任何人的性自主权,即使为道德和党纪所不容,作为规范人和人之间关系最底线标准的《刑法》,对此没有任何干涉。

在中国多个朝代,法律对“通奸”都以明文进行严惩。甚至部分朝代允许私刑,不仅允许捉奸,甚至可以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但是,这类刑律的法律精神违背了人类前进的方向,因此在当前大多数国家,都将其视为一种道德领域内的问题。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安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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