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房借款”伪装房屋买卖 法官:小心地下钱庄“合法”欺诈
出借人出借一定款项给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套房屋并委托出借人代办售房、收房款或过户等事宜,在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时,代理人直接将房屋出售,以房款冲抵借款。这种抵房借款方式,其实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北京二中院经调研发现,这种借贷的出借方,往往实际身份是地下钱庄,借款人一旦还不上钱,极有可能失去房屋。
有的出借人在借款人还钱时恶意躲避,故意造成对方到期无法还债的事实。
从2014年到今年上半年,二中院审理了14件此类案件。法官发现,由于这几年房价飙涨,有的出借人甚至在借款人还钱的时候,恶意躲避,故意造成对方到期无法还债的事实。此外,还经常出现出借人获得售房委托书之后,与买房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买房人购买后,立即出售变现,使得借款人遭受极大损失。
我国法律禁止直接约定到期不能还款以房屋抵债,但为了规避这条法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再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到期不还款,就按买卖合同履行,把房子卖给出借人。但在最近的案件里,借款方手段更加高明,同一伙人“分身”为出借人、出售房屋的委托代理人、买受人甚至还有连环转让的后手买受人几个主体。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有当事人为了借100万元,按出借人的要求,与另一个人办理了公证委托代理售房的手续;后代理人把房子低价出卖,借款人失去了一套价值400万元的房屋,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法官发现,这些委托手续及售房交易表面上具备完备的买卖合同、转款记录,伪装成真实的房屋买卖,用于应付法院的审查。出借人之间与售房代理人之间、售房代理人与买受人及后手买受人之间的联络都是私下进行,隐蔽性非常强。在庭审时,原本的房主经常会咬定“代理售房人”和买房人是恶意串通,但作为借款人,他并没有参与到房屋的后续交易中,难以抓到虚假交易中的把柄,维权难度大,很多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