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创新执行方式:被执行人欠款77万 用京牌小客车抵债
2017年7月6日讯,通过司法拍卖处置京牌小客车,面临周期长、变现慢的问题,北京一中院创新提出不转让车辆所有权,而以车辆使用权抵偿债务的做法。今天上午,申请人航氏公司和被执行人宏氏公司来到法院,就宏氏公司3辆车“以用抵债”签订和解协议,3辆车6年的使用权,折抵了全案77万元的债务。
北京一中院创新提出不转让车辆所有权,而以车辆使用权抵偿债务的做法。(资料图 程宁摄)
据悉,在航氏公司与宏氏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宏氏公司经营困难,除有3辆机动车可供执行外,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无法偿还77万元的债务。之后法院将3辆车查封。
如果按照传统的拍卖方式处置,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要求,将面临处置周期长、财产变现慢的问题,小客车的价值也不可避免的将因之而受到贬损。而直接以车辆所有权抵债、将车辆带牌作价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更不可行。
经过当事人双方的磋商和申请,法官进行了缜密论证,决定采取不转让小客车所有权、仅转让使用权并以使用权收益抵偿债务的方案。
“以用抵债”的具体做法,首先是以执行和解制度为依据,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
其次,法官应主动释明,提醒当事人依法完善和解协议。具体包括: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和解协议中关于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等问题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车辆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关于车辆上路的所有要求;双方对于如何使用车辆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法院不解除司法查封、提醒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为避免申请人因车辆被另案查封,或者被执行人擅自将车辆抵押给第三人而遭受损失,法院在双方转移车辆使用权后并不解除对车辆的登记查封,而且提醒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今天上午,上述案件当事人在北京一中院签订了和解协议,与他们一起完成签约仪式的还有另外一起案件的当事人,这起案件中,一辆京牌阿尔法黑色小客车6年的使用权折抵了60万元的债务。
在签约前,法官还特别就协议中车辆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费用等问题进行了提醒,并要求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明确。据了解,该院已通过这种方式处置了12辆小汽车。
在随后召开的“破解执行难”新闻通报会上,该院副院长马来客介绍,2016年以来,该院共将309名自然人、312家单位法人列入执行失信黑名单,对326人次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对140人次实施边控限制等信用惩戒措施,向公安机关报送涉嫌犯罪的被执行人5人,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412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