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办的电话卡副卡因一个月没有使用,被运营商直接停机,停机期间还照常收取月租费。郭女士认为运营商停机属于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记者近日获悉,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运营商的停机行为构成违约,向郭女士退还停机期间收取的电话费。
去年1月,郭女士申办了一张手机副卡,装在孩子的电话手表中使用。几个月后,郭女士带着孩子外出旅游时发现,手表中的电话卡竟被运营商单方面停机了,但在停机期间一直正常收取月租费。在与运营商沟通无果后,郭女士将运营商起诉至西城法院,索赔停机期间的电话费30元和误工费损失。
运营商答辩称,在公司与郭女士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通信业务入网办理告知书》中均已告知,如果电话号码出现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等异常情况时,公司会做停机处理。去年6月,公司发现涉案电话号码在整个5月内没有上网记录、通话和短信往来,属于呼叫频次异常,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涉案号码进行了停机处理。因此,公司停机合法,不应向郭女士赔偿损失。
究竟何为呼叫频次异常?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进行明确。运营商解释说,基于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的需要,公司建立数据模型对存在使用频次异常的号码进行筛查,郭女士的电话卡副卡被筛中后,系统对该号码进行了停机处理。郭女士无法认同电话号码一个月不使用就被认定异常,并认为运营商未就停机事项进行明确告知,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女士和运营商双方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通信业务入网办理告知书》属于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中的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涉案电话号码是主卡的副卡,使用频次相对较低符合正常规律。在相关法律和涉案合同均未对呼叫频次异常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对呼叫频次异常存在不同解释,应作出对运营商不利的解释,法院最终认定涉案电话号码单月未使用不属于《入网服务协议》、《通信业务入网办理告知书》中的呼叫频次异常行为,运营商暂停涉案电话号码的服务,无合同依据,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判决书中,法院特别指出,此案虽为资费返还纠纷,但纠纷的根源是消费者对运营商服务满意度的问题。运营商应利于自身技术和服务优势,积极、妥善地处理电信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增加各方诉累。
最终,法院判决运营商退还郭女士通讯费30元,至于误工费损失,由于郭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并未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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