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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盗古墓,8人被判刑并回填盗洞!

2021-10-01 07:30 北京晚报 u019

使用铁锨、铁镐、钢锯、手电钻、鼓风机等工具,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古墓群处挖掘盗洞、盗掘古墓,并对园寝造成一定破坏,戴某等八人近日在石景山法院当庭受审。

9月30日下午,石景山法院公布判决结果,八名被告人分别获刑8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

自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温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向被告人戴某转款共计人民币109000余元,用于资助盗掘古墓葬。

自2020年底至2021年2月间,戴某伙同许某、黄某、王某、李某、邬某、高某、邓某(在逃)在石景山区一古墓群处,使用铁锨、铁镐、钢锯、手电钻、鼓风机等工具挖掘盗洞。

经北京市古代建筑研究所鉴定,盗洞位于某亲王家族墓园寝内,因临近墓葬本体,且深度较大,对园寝已造成一定破坏。经预算造价,案盗洞回填工程预算总价人民币12558.1元。目前,作案工具及车辆已扣押。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温某、许某、黄某、王某、李某、邬某、高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八人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八人的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完整性和文物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对八名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八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八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罚,并处3000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回填盗洞,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提示:文物依法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文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文物是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认识历史、学习历史、传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国家宝藏,要将文物世代传承,每一个公民都应履行好保护文物的法律责任和历史责任,破坏文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原标题:在北京盗古墓,8人被判刑并回填盗洞!)

来源:北京晚报

流程编辑:TF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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