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小样”手艺人申请撤出非遗名录 非遗保护被指形同虚设
传统古建筑模型制作技艺俗称“扎小样”,是古人为建造庙宇、塔楼而进行的模型制作。该技艺是一项纯手工制作技艺,随着时间的流逝,模型制作因投入大、回报小、传承人少,已临近濒危。
袁先生称两被告向他进行非遗调查时,并未依法收集代表性实物。
手工艺人袁先生未被认定为古建筑模型制作技艺“扎小样”代表性传承人,他认为西城区政府、区文委进行非遗调查时,未向他依法收集代表性实物,违反了国家相应规定,故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将涉案项目撤销出第四批西城区级非遗名录。昨天上午,该案在市四中院开庭审理(如图)。这是市四中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及非遗保护案件,也是北京市首例当事人申请将某项非遗从区级名录撤销的案件。
原告:未被定为传人
2014年“古建筑模型扎小样”被列入西城区非遗名录,“扎小样”手工艺人袁先生认为,正是由于其积极参与了该项目的申请,并最终被西城区列入名录,自己应当被认定为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袁先生今年66岁,据他讲,他从40多岁开始学习这项技艺。
“非遗”项目被指形同虚设
袁先生诉称,“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属于西城区独有的项目,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非遗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遗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这说明“代表性实物”是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依据。而两被告向他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并没有依法收集代表性实物。
此外,众所周知非遗传承离不开传承人,“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尚未列入市级或国家级文化遗产项目,属于西城区独有的项目,但两被告没有对该项目确定代表性传承人,不能将该项目实际传承。两被告既不确定项目传承人也不收集代表性实物的做法,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同虚设,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袁先生称,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非遗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遗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这说明“代表性实物”是确立非遗的重要依据。而两被告向他进行非遗调查时,并未依法收集代表性实物。
另外,根据规定,对于需要传承的非遗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扎小样”属于西城区独有的非遗项目,但区政府、区文委未对该项目确定代表性传承人,故不能将该项目实际传承,二者的做法使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形同虚设,也不利于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袁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项目撤出第四批西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被告:无权认定
昨天上午,该案在市四中院开庭审理。对于袁先生的起诉,两被告辩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指的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任何个人,个人无权申请撤销。西城区政府将‘扎小样’列入区非遗项目名录的具体工作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被告表示,该项目的申请单位是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协会,区文委专门为此实地调查,该项目是真实存在的。此外,自该项目立项以来,区文委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宣传推广,并实际开展了组织培训、编辑宣传册、组织参与评选等活动。
两被告认为,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只有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才能对本级政府批准公布的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但该规定未将区政府、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列入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范畴,并且现行法律也没有必须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规定,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