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坑代表”李宝俊为何会判五年?量刑因素参考以下几点
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因私挖地下室,致使德内大街路陷屋塌的业主李宝俊,终于等到了他的一审判决。今天上午,西城法院一审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宝俊有期徒刑5年。建筑施工队负责人卢祖富、施工现场负责人李海轮分别获刑3年半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刑事责任有了定论,下一步就该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了。如果受损居民和单位都通过诉讼来追讨损失,那么,李宝俊的官司也许才刚刚开始……
#李宝俊乘轮椅出庭听判#
判决:
李宝俊不顾异议 执意施工
上午9时30分,59岁的李宝俊坐在轮椅上被推进法庭,头发花白,面无表情。据嘿嘿猫了解,由于庭前李宝俊的身体有点状况,法院准许他坐轮椅出庭。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李宝俊将其购买的德内大街93号院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卢祖富的施工队,李宝俊要求卢祖富超出建筑工程规划,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卢祖富负责管理指挥施工,另指派无执业资格的李海轮负责现场指挥管理。期间,在施工人员提供存在事故隐患时,李宝俊卢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
2015年1月24日3时许,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房屋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损坏。同时,事故还造成了德胜门外大街由北向南交通中断,德胜门西大街、鼓楼西大街和新街口北大街交通拥堵,并且影响相关居民和多家单位正常的生活和办公秩序。
在开庭过程中,李宝俊一个劲儿地强调,自己和施工方签有合同,施工造成的问题自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与自己无关,自己只是监管不力,不应构成刑事犯罪。
对此,法院没有采纳。判决中指出,李宝俊虽然和山东一家建筑公司签订过合同,但因李宝俊无法提供相应的修建手续,该建筑公司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李宝俊又让无任何资质的卢祖富的施工队接手该工程,该建筑公司实际从未参与过工程修建。开挖地下室五层是李宝俊以业主的身为对卢祖富、李海轮等人提出要求,且在施工人员提出问题后,李宝俊仍予以坚持。
判决:
李宝俊无悔罪表现 不能从轻处罚
在开庭时,律师认为检方指控的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过高,实际损失应该不足500万元,应在3年以下量刑。法院认为,起诉书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是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鉴定是专门机构依法定程序方法作出的,真实有效。
此外,李宝俊作为业主,卢祖富作为施工队负责人,对于如此严重的事故后果,谁的罪过更大?在开庭时,双方都互相推责,都认为自己的责任更小。
判决中认定,李宝俊是业主,卢祖富只是他聘用的施工人员,是李宝俊决定违法建设地下室,并深挖至5层,才导致事故发生。#五层楼的高度,那可是十来米深啊……#
卢祖富虽是受李宝俊聘用,按照李宝俊的要求施工建设,但是其作为个体施工队的负责人,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就承揽该工程,在无施工图纸,无任何技术保障的情况下,按照李宝俊的要求违规开挖地下室,在现场施工人员提出发现流沙,有安全隐患时,仍要求继续施工,造成事故最终发生。两人都要从重处理。
至于辩护人建议对李宝俊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认为,李宝俊到案后始终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
卢祖富和李海轮都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而李宝俊无任何从轻处罚理由。李宝俊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卢祖富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李海轮刑罚最轻,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