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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死刑犯刑前可见家人 法律中的人性化体现

2014-12-08 14:03 网络 TF001

2014年12月8日讯,怎样对待一个死刑犯,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程度。从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可以看出,司法改革仍是依法治国的“重头戏”。在多年的司法改革进程中,“人性化”一直是个非常耀眼的司法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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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面为何那么难?

安排死刑犯临刑前会见家属,折射出的不仅是司法的人性化,更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

死刑犯行刑前能否有权利会见家属?过去,我国法律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直致力于死刑辩护的北京律师孙中伟告诉记者:“是否安排会见有一定的随意性,由法院酌情掌握。”

据了解,过去司法机关出于安全因素等方面的考虑,一般不在行刑前安排死刑犯和家属见面。这些严重触犯刑律的人,被羁押后就不可能见到亲人,家属最后领取的只是尸体或骨灰。“以前很多死刑犯的家属都没能见其最后一面,有些家属气愤有意见,就只能向法院说说,这种遗憾是没法弥补的。”孙中伟这样解释。

2004年,马加爵在执行死刑前未能与父亲见上最后一面,其父还是通过网上新闻得知儿子的死讯,他在接受采访时不断重复着:“法院应该通知我一声啊……”

去年7月12日,湘西民间集资案主角,55岁的曾成杰在长沙沙坪刑场被执行枪决。法院没有在行刑之前通知他们见曾成杰最后一面。执行死刑未通知家属,引发国人对一个死刑犯的同情。法院这种“先斩后奏”的行为也引起全社会的争议,这背后是国人对司法冷漠的强烈反感。

刑前会见成“规定动作”

司法总是在进步的,一些地方法院开始出台规定允许死刑犯在行刑前会见亲属。

2003年9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司法为民50条新举措,其中有这样一条:执行死刑前,死刑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死刑犯申请的,予以安排。时任高院副院长的迟强称:“满足死刑犯见家属的要求的实现,是法院实行司法文明和体现人道主义的一个必要的规定。”

北京猪肉小贩李军因为摊位摆放问题和小贩刘某发生争执,并在互殴过程中用斧子将刘某砍死,法院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军死刑。以为再也见不到妻子的死刑犯李军没想到自己会成为这项措施的第一个受益者。新举措出台16天后,他在北京市一中院的安排下见到了妻子,完成了自己最大也是最后一个心愿,他对采访记者说他从心里感谢法院。

2007年3月1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首次明确将死刑行刑前的家属会见权写进《解释》,充分让全国各个法院都有义务要安排家属会见。“在这之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基本上绝大多数的法院都安排了家属会见,家属的要求基本上都得到了满足,这是明显的进步。”孙中伟称,曾成杰案是特例,由此可知死刑犯刑前会见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内部规定各不相同

按规定,在死刑执行前,只要死刑犯或其家属有任意一方提前会见申请,法院都应在执行死刑前安排他们会见。但更详细的流程,在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目前,各法院和看守所会有内部规定,明确在什么时候见,谁可以来见,见面时间为多长。这些规定各地不一,因涉及敏感,也从来不会让外界知晓。

今年10月30日,大兴摔童案的凶手韩磊在行刑的前一天见到了母亲和姐姐。“见面15分钟,两名近亲家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姊妹,”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名法警告诉记者,这是一中院对家属见面的具体规定。

“也不是每个死刑犯都会见家属。有时候犯人申请会见,但家属不愿意或联系不上;有时候家属想见,但犯人却拒绝了。”王法警称:“见与不见,这还要看双方的意思。”

“临刑会见”审批手续比较复杂,同时还要与看守所进行沟通。这其实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但在这位老法警看来却很有必要。“不仅能安抚死刑犯在生命最后关头的紧张情绪,减少刑前各种意外的发生,还可以让家属及社会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化。”

据孙中伟律师介绍,律师不会参与刑前见面,但从家属处了解到,大多数的死刑犯是痛苦紧张的,他们会忏悔、会痛哭,会向家人交待身后事,叮嘱他们好好生活,但也有个别已经麻木的,见面过程表现得十分平静。见上面的死刑犯和家属都很清楚,这意味着死期将至。

呼吁增加司法的温度

法律的力量和生命力不仅在于法律的刚性,更在于法律中所包含的对亲情、人性的深切体恤和关怀,孙律师称。

著名死刑研究专家刘仁文教授多年来也一直呼吁“死刑的温度”。从法律的角度考虑,死刑犯应该伏法,而从亲情的角度来看,在执行死刑前,死刑犯的亲人都希望能够见上最后一面。

在法院工作了20多年的贾连春法官说:“死刑犯临刑前见家属这事,虽然受益的群体不是很大,但我觉得是司法实践中一项最人性化的措施。”

“司法人性化”并不是一个新鲜词。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公开表示, 司法活动中,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司法的文明,法律必将越来越人性化,给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人性化关怀是这种进步的结果和体现。

不得要求被告人着囚服参加庭审;不得要求被告人以光头形象参加庭审;庭审中提供桌椅、纸笔,方便被告人记录各方的发言,为自行辩护做准备……这些规定从无到有,从一个侧面折射了中国司法理念的深刻变迁。当然,践行之路,并不平坦。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严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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