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大爷网恋见面10天打款160万,闹掰后钱被判赠与
2019年夏,詹勇通过婚恋网找到一位46岁“平和娴淑”的女性,奔着结婚的目的,在见面10天里转给对方160万元。2019年秋,俩人闹掰,对方返还72.5万,剩余的钱迟迟未还,俩人闹上法庭,两次审理均判钱款属“赠与”。
北京大爷网恋
詹勇,是一位地道的北京人,操着一口流利的北京话,有着北方人的结实魁梧。
2019年5月,提前退休的詹勇,想要找一个老伴共度后半生,他是这样定义另一半的:性格平和,愿意以家庭为中心的女人。
5月中旬,他在婚恋网上认识了46岁的离异女人陈梦。“她说话蛮好听的,给我的感觉很不错,是广州本地人。”詹勇说,他之所以提前退休,一是因为自己有很严重的鼻炎,受不了北方寒冷干燥的天气,打算提前去南方养老;二来老伴去世6年了,孩子在国外有自己的生活,他独自一人着实孤独,想找一个广州本地女子相伴终老,“了解后知道,她是广州本地人,离婚十来年了,虽然有俩孩子,孩子常跟着夫家生活,总体看蛮符合我的意愿的。”
成年人的世界,感情相对理性,俩人尽管在微信上聊的火热,还是口头约定了网恋三部曲:认识、租房磨合、结婚买房。
詹勇说,当时陈梦在广州做汽车销售,聊天中也多次跟他提起,工作辛苦,生活不易,“我也挺心疼她的,想着结了婚,她能照顾我,我替她分担一些压力,相互扶持过日子嘛,也没什么。”
见面10天转给对方160万
2019年6月10日,对詹勇来说,是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他飞到广州,在宾馆见到陈梦,“大眼睛,很精神,个头不高,黑黑的。”
初次见面,彼此印象还不错,俩人开启同居生活,詹勇期待着未来能在广东择一城,买一房,和合拍的人终老。按照口头约定“如果结婚,婚后购房由男方出资”,及让陈梦看到自己真心实意想和她过日子的诚意,詹勇在2019年6月13日、6月20日、6月21日分别转给对方10万、100万、50万,9月10日又给陈梦转了两个月的生活费8万元,共计费用168万元。记者了解到,这168万元中,有10万元是委托陈梦租房用的,陈梦也于6月15日租了一套月租7000元的两居室。
这期间,詹勇将自己的医保关系转到了广州,就落户在陈梦原本居住的家里,陈梦的家距离租住的小区仅有3站路,詹勇表示,他多次提及想去陈梦家里坐坐,均未有回应。
年龄差12岁,南方米饭北方面食,生活习性各有不同,詹勇提出过自己的担忧,“对方在微信里表示,可以照网上的学着做面食,每天下班来陪我,给我做饭。”詹勇觉得,自己特别幸运,找了一个这么善解人意的人。
裂痕出现在同居一个多月后,詹勇发现陈梦开始不回家,白天也不回来,打电话问“在哪里”,总是回复“在忙”“出差了”“去朋友家了”……“一个月就一起吃了3顿饭,同床共枕了4次,之前承诺说做饭,陪我,都没有兑现,说话就是瞪着眼睛,语气很厉害,真实的性格跟我之前认知的差别太大。”
记者注意到2019年8月5日的一则聊天记录,詹勇表示“内心孤独,想找个老婆陪伴,想安稳”,陈梦回复:“任何事情都需要一个过程的沉淀,不要憧憬太多,生活就是过日子,平淡的。”
俩人彻底闹掰,是在11月初,陈梦告诉詹勇,房子需要缴纳租金了,并打算把柜子里的美金换成人民币当作家用,这激怒了詹勇,詹勇在微信中直指陈梦“竟敢盗取我的美元”?陈梦回怼:“你有病,我一分钱都没有动”。俩人因为各种琐事争吵不断,男方认为女方是满嘴漂亮话,贪图钱财,女方认为男方出尔反尔,玩弄感情,不负责任。往日温存不在,俩人彻底开撕,詹勇要求陈梦返还之前打到她银行卡里的100多万存款,多次追讨下,陈梦在11月14日至11月19日期间,4次返还詹勇72.5万元,剩下的95.5万元迟迟未还。
两次闹上法庭均被判“赠与”
想象中风花雪月的故事,变成了现实中的一地鸡毛。
钱财追讨未果后,詹勇不甘心,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陈梦返还剩余95.5万元的不当得利。
2020年5月22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在一审审理中,针对168万元用途,两人出现争议。陈梦认为,两人之间是属于赠与合同关系,原因在于,2019年6月俩人确立恋爱关系的时候,詹勇曾向她提出,一起生活后不必外出工作,由他承担双方及女方两个儿女的生活费用,因女方对辞职有顾虑,男方承诺赠予200万,当时只转了150万,后因同居生活需要,又转了10万租金及8万生活费,均属于赠予。詹勇并不认可,“俩人结婚,总得有房住,我是奔着结婚为目的转过去的钱,要不我傻呀,认识10天,给你转过去100多万,还承诺替你养孩子,跟我又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在一审判决中,法官认为10万租金和8万生活费,双方均共同居住生活过,不属于不当得利,150万的转账,是男方在给付女方的时候以“辞去工作”为附条件,是有条件的赠与,女方现在已经辞去工作,赠与的条件也已成就,双方之间构成赠与关系。判决书中还表示,虽然被告(女方)在2019年11月曾转账返还原告72.5万元,但该行为不足以推翻原告对本案所主张的款项做出赠予意思的表达,故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5.5万元的诉讼请求。
2020年8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驳回詹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赠与”到底是什么?
两审判决中,法院均判为“赠与”,在法律中,“赠与”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概念?在詹勇和陈梦的纠葛中,“赠与”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一面?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无偿的行为是很少见的,但是因为这种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的严格,必须双方意见都一致才能成立。”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詹勇和陈梦的纠纷中,存在一个大前提和小前提问题,“大前提就是结婚,小前提就是辞职,正常人的逻辑思维,我不可能在不是很亲密的关系下,免费赠与你怎么多的钱,这不符合常理,如果结婚了,女方为了照顾家庭,辞去了工作,我为了让你放心安心,赠与了财物,这是符合常理的。不能说把一个小前提作为一个附条件赠与。”该业内人士认为,恋爱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从法律实践当中来看,基本不会这样判的。
记者了解到,从法律上来说,赠与在实际交付前,出赠的一方是随时可以违约的,但赠与之后,已经完成的,是不能撤销的。该业内人士认为,该起事件当中,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关键在于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条件成就了也不能撤销赠与。“我认为此案中赠与的条件并没有成就,首先对方是奔着结婚去的,俩人并没有结婚,只是你辞去工作当作了赠与的条件,那为什么呢?为什么你辞去工作我就要给你这么一大笔钱呢,这个逻辑不太讲的通。”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财产是属于无偿赠予,还是不当得利。就目前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确实很难有统一结论。但就法律程序而言,如果一方对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要求法院另组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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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314……恋爱期间发的红包,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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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武隆法院审结一起因恋人分手
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原告郑某与被告蔡某经人介绍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郑某通过微信多次、小额度向蔡某转款,其中不乏诸如“520”“1314”之类金额,共计转款1.4万余元。2019年12月,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恋爱期间转给被告的上述金钱,蔡某虽承认自己收到郑某的转款,但她认为,这些钱是两人恋爱期间基于爱对自己做出的赠与行为,不愿归还,双方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郑某曾多次向蔡某洪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金钱,本质上属于郑某为增进双方感情,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郑某多次向蔡某洪支付金钱,蔡某洪均予以接受,双方间的赠与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完毕,并且赠与的数额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也符合社会交往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故蔡某洪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郑某支付的金钱具有合法依据。关于郑某主张其基于结婚目的而向蔡某洪支付金钱,郑某未能举证证明已将结婚目的约定为赠与合同所附条件的情形下,对其此项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返还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从赠与的性质而言,可以区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一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系指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生活中主要包括结婚的彩礼以及为订婚而购买的钻戒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上述赠与行为的赠与人,在实施赠与彩礼或钻戒行为时,当事人间往往不可能存在书面甚至口头赠与合同,更无可能明确将解除条件明确表达在赠与行为之中。认定上述赠与行为中附有解除条件(确定不结婚或一定条件下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是结合社会善良风俗,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客观解释的结果。上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可请求返还。
二
一般赠与行为
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此种赠与能否要求返还,应当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的所有权移转以交付为准。上述一般赠与行为,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被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在赠与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时,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恋爱期间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以认定。因此,情侣间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热恋也应保有理智。
在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小额赠与行为是现代生活恋爱中的正常现象,可以增进恋人情感,稳固恋爱关系,但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