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女子挤地铁致10级伤残,索赔17万元!法院判了
挤地铁是上班族的必修课,早高峰挤地铁有多可怕?大概就是,你费劲力气穿越人海成功挤进车厢后,然而就在车门即将关闭那瞬间又!被!反!弹!回!来!了!
资料图 新华社供图
近日
武汉女子挤地铁致10级伤残
索赔17万元!
武汉一女子乘坐地铁上车时,右脚踏入站台与列车之间的缝隙处,导致脚部受伤,杨女士将地铁集团公司和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近日,记者从武昌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是女子自身原因所致,应当自己承担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
女子挤地铁致十级伤残
2019年6月6日,52岁的杨女士乘坐武汉地铁2号线至螃蟹岬地铁站,换乘地铁7号线。当时人流量较大,杨女士上车时右脚踏入站台与列车之间缝隙处,导致右脚受伤。
杨女士感觉身体不适后,找地铁工作人员呼救。随即,地铁工作人员对杨女士开展急救措施,提供了急救箱和轮椅,并送杨女士就医。
经诊断,杨女士为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外踝皮肤裂伤,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3天。后经鉴定,杨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杨女士认为地铁集团公司和地铁运营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2019年10月,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地铁无需担责
今年1月,此案在武昌区法院开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
地铁集团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
依法不承担责任
螃蟹岬地铁站为曲线站台,其站台边缘与静止车辆车门处的间隙110mm符合国家标准。
地铁运营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地铁站张贴“小心夹手、小心站台间隙”等安全警示标语、并进行广播提醒、站台设备设施不存在缺陷,在杨女士受伤后及时给予救助、并协助送医,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杨女士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意外的发生是由于杨女士自身原因导致的,地铁运营公司对此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今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杨女士并未上诉
误了航班告地铁公司
据了解
这不是地铁运营公司
第一次背锅了
一家五口乘地铁赶飞机,遭遇了地铁通信故障,多坐一站后又返回耽误了时间,错过航班造成损失。事后,当事人童女士将湖北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改签费及其他损失共计千余元。去年3月1日,硚口区法院一审宣判,认为被告不构成违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介绍,乘客误机后告航空公司索赔的案例较多,但告地铁延误行程的,该案是全国第一例。
延伸阅读:
注意!坐地铁不文明行为或将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新增霸座等
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北京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市交通委结合北京轨道交通工作实际,拟对《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下简称《乘客守则》)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条款进行重点修订,其中扩展内容6项,新增条款6项。同时起草《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拟对逃票、“霸座”、饮食、推销营销等不文明乘车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不良信息。
《乘客守则》对“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等6项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针对地铁霸座、饮食、推销营销等新现象增加了6项条款。同时起草的《实施意见》一是对采用违规进出闸机、伪造变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在列车车厢内一人占用多个座位;除婴儿、病人外,在列车车厢内进食;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四种不文明乘车行为纳入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做出界定;二是明确了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劝阻及制止、拒绝提供乘车服务、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等;三是明确补救措施,即可通过主动参加轨道交通志愿服务进行不良信息修复。
目前,《乘客守则》和《实施意见》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于5月11日前对《乘客守则》提出的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cuihailong@bjjtw.gov.cn。对《实施意见》提出的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jtwfzc@bjjtw.gov.cn,或登录市交通委官网了解详情反馈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研提意见建议。
近年来,北京市致力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大力推进社会治理的不断创新。《乘客守则》的修订、《实施意见》的制订,是北京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益尝试,有效推进市民文明乘车行为的养成,努力营造文明有序、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下一步,市交通委还将适时出台《乘客守则》和《实施意见》,开展轨道交通文明乘车宣传活动,引导市民文明乘车,营造文明有序的乘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