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捕了1两虾获刑2个月,法官提醒:非法捕捞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休渔禁渔制度是一项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措施,让鱼类有充足的繁殖和生长时间。但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在禁渔期间实施非法捕捞。
近日,江苏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因采用地笼网捕鱼、农药毒鱼引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万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今年初,在广告公司从事安装工作的万箐,闲谈中偶然听说可以通过在高邮湖内放置地笼网的方式捕鱼虾吃,只要放置的数量不多,就不会出事,要是放点药,“效果”会更好。
△作案工具地笼网
4月14日,明知高邮湖处于禁渔期的万箐买了3条地笼网,趁着夜色将地笼网放入高邮湖中。
隔了两天收网时,发现只捕获了50克左右的小虾,他想到了之前打菜虫剩余的“溴氰菊酯”,也就是俗称的“敌杀死”。
4月18日凌晨,万箐在上述放置地笼网的位置用“敌杀死”试效果时,被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箐在禁渔期使用俗称“绝户网”的地笼网实施非法捕捞的同时,变本加厉,又采取投放农药的方式实施毒鱼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其行为不仅给高宝邵伯湖的水生态资源造成损害和威胁,还有可能对食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十分明显,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使用农药剂量不大、渔获物不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作案工具地笼网和“溴氰菊酯”农药瓶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毒鱼是《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不仅会对所投放毒药范围内的鱼类产生影响,还可能随着水流扩散,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持续性影响,是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
即便部分鱼类侥幸未死,有毒物质也会对其生长发育、种群繁衍产生损害,部分毒物甚至会通过食物链产生富集效应,最终反应在人类等食用者身上,对健康造成影响。
此外,有毒物质还会对水域中的其他浮游生物、软体动物造成致命伤害。
法院提醒:切勿因一时贪欲,心存侥幸,实施毒鱼或者其他非法捕捞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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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湖北仙桃一对夫妻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当场被抓
长江流域禁渔是立足长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大好事,需要每个人付出努力。然而,却仍然有人心存侥幸,知法犯法。最近,湖北仙桃两名渔民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200多斤,被警方当场抓获。
当地派出所民警在走访中了解到,东荆河通海口河段存在非法捕捞。经过侦查,民警掌握了魏某夫妇非法捕捞的基本情况。13日凌晨,在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蹲守后,民警在对方靠岸卸货时,立即将二人控制,当场查获涉案电鱼工具和“三无”船舶两艘。
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通海口派出所民警 吴晨阳:我们发现这家以前是以捕鱼为生的。发了禁渔通告之后,他们渔船上岸了,国家也给了他们关于渔船方面的补贴。可能是家庭其他原因,导致他们铤而走险,用电捕鱼这种违法的事情来获取自己的利益。
经过渔政部门的清理认定,魏某夫妇非法捕捞鲫鱼、鲤鱼、鲑鱼等13个品种共计210多斤,魏某夫妻二人对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面对将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两人也后悔不已。
嫌疑人 魏某:我现在是万分后悔、追悔莫及,没有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吸取教训,以后再也不搞这违法乱纪的事了。
(原标题:捕了一两虾,获刑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