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密室逃脱,这仨法律问题“跑不了”
叫上几位好友,穿上“戏服”,在精心设计的“密室”内就能瞬间穿越,大家齐心用智慧与合作破解重重谜团、逃出生天……如今,“密室逃脱”已逐渐成为年轻人休闲娱乐的新宠。可大家有所不知,“密室逃脱” 往往会陷入三类纠纷,8月20日,海淀法院介绍了相关情况。
关印 制图
玩“密室逃脱”游戏时摔伤,谁来担责?
案例
王多多与朋友一起玩密室游戏时,摔伤导致右脚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多多向密室经营者协商赔偿未果,遂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0万元。
密室经营者不同意王多多的诉讼请求,辩称,密室逃脱游戏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王多多作为成年人应当已经知晓并为自己行为负责;而且,经营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设置了警示提醒,并配备防滑袜,王多多摔伤是自己导致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多多在参与密室逃脱游戏时摔伤,密室经营者虽称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密室经营者应对王多多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20万元。
法官说法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本案中,确认密室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审查游戏的经营者以及场所的管理人是否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设施设备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以及是否尽到勤勉、谨慎的通知、警示和指引义务,以提示消费者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同时,法官表示,民法典中规定了“文体活动中的风险自甘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意味着,法院并非百分百的支持受伤的玩家。有的玩家在游戏中,采用危险性动作嬉戏,造成身体受伤,法院会按照具体情景酌情划分责任比例。因此,玩家在游戏中,要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谨记“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
设计“密室逃脱”主题,能照搬网游场景吗?
案例
乐乐岛是一款流行的网络游戏。乐乐岛出品公司发现一家密室逃脱公司在其实体店和宣传网站中,使用了乐乐岛中的游戏名称、场景和人物形象。乐乐岛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密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
密室公司认为乐乐岛的游戏场景画面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且两公司行业差距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密室公司在其经营的密室逃脱实体店中大量使用乐乐岛游戏的画面、人物形象、物品造型,已构成对乐乐岛公司相关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密室逃脱实体店经营者与乐乐岛游戏经营者之间有特定联系,故认定被告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说法
密室逃脱作为一种沉浸式游戏,以其主题设置吸引玩家。而知名网络游戏、影视动漫作为流量IP,往往令密室逃脱经营者想方设法蹭流量,因此,侵权概率会大大增加。
例如本案中,网络游戏是一个复杂的各类要素的集合体,它集合了音乐、美术、文字、故事情节、动画等各要素,并通过一定的软件程序将其整合起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法官指出,密室逃脱经营者应注意著作权保护等法律问题。
加盟知名品牌,对方名不副实怎么办?
案例
2019年1月,汤姆与杰瑞公司签订《杰瑞密室协议》,约定:杰瑞公司授权汤姆在其合作开设的密室逃脱门店中使用“杰瑞”商标,并由杰瑞公司对汤姆的经营模式进行统一指导,汤姆向杰瑞公司支付服务费11万元。杰瑞公司便开始了前期设计工作。过了一个月,汤姆觉得杰瑞公司名不副实,后悔了,并向杰瑞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杰瑞公司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汤姆公司遂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由,将杰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11万元的服务费。杰瑞公司辩称,双方只是普通的服务合同,已经达成的合同不能解除,不同意退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杰瑞密室协议》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然而,杰瑞公司已经做了前期图纸设计工作,酌情返还服务费9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杰瑞密室协议》就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实质是“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
被特许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定解除权,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发生效力。本案中,鉴于汤姆提出解除合同时距离合同签订日时间较短,可以认定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杰瑞公司时生效。这也提示头脑发热的密室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在“冷静期”内深思熟虑,切莫超期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文中人物、公司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