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望京小腰”近似商标,北京一餐饮公司被判侵权赔偿
使用与“望京小腰”近似商标涉侵权?今天记者获悉,北京石景山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其拥有“望京小腰”注册商标专用权,知名度较高。被告餐饮公司在其实体店铺门头招牌等多处使用了“望京小腰”文字,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7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经授权合法享有“大话望京小腰”美术作品著作权及“大话小腰”商标使用权,其店铺使用的“大话望京小腰”及“大话小腰”标识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此外,“大话望京小腰”也已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且与涉案商标不近似。
石景山法院认为,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餐饮管理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店铺多处突出使用“望京小腰”及“大话望京小腰”字样,系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侵犯某科技发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且“大话望京小腰”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晚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同时被告未提交有效、充分证据证明“望京小腰”已为通用名称及不具有显著性。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餐饮管理公司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7万元。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