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14年育有一子,“离婚”时女子才发现原来结了个“假婚”
要不是闹离婚,柳女士做梦也想不到,“结婚”7年竟然是假的!
2005年,上海离异且有一个8岁儿子的李先生与柳女士相识。2006年三人共同生活,李先生与柳女士2006年年底育有一子,成为四口之家。
2010年年底,李先生与柳女士一起注册成立了一家货物运输代理公司。2012年,与李先生已经共同生活了近七年的柳女士,为取得合法婚姻关系,多次表示希望能够登记结婚,但被李先生以各种理由拖延。
同年6月,无法再拖的李先生“答应”柳女士的要求。李先生向柳女士表示,已经将两人共同拍摄结婚照片寄回李先生的老家,请其家人帮忙办理结婚证书。不久后,柳女士便收到了李先生老家亲戚寄来的结婚证。
可没想到,“领证”后的李先生逐渐开始对家庭不管不顾,经常昼夜不归,甚至对公司的日常打理也不甚尽心,还在外大肆挥霍。
面对两人感情生活的恶化,柳女士觉得无法再与李先生共同生活,便于2019年4月,与李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于2019年7月1日前共同办理并领取离婚证书。
然而,李先生依旧不顾柳女士多次催促,迟迟拖延办理离婚手续。同年8月,柳女士从李先生的亲戚处得知,当初的结婚证是伪造的。 柳女士惊讶万分,并前往当初李先生老家查证。
柳女士认为,其与李先生共同生活了近14年,期间其竭尽全力为公司工作,也全力为四口之家付出了应尽的义务,而李先生的行为具有严重地过错,并存有欺诈行为。如今,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根据2019年4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关于财产分割等事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法律的规定,于是将李先生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诉请李先生应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对未成年的小儿子的抚养问题以及相应财产问题予以交付、分割。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通过与双方的沟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结案。
延伸阅读:
“小两口”拿假结婚证去办离婚,登记处报警后,男方撇下女方开溜
9月24日上午,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下简称柳江婚登处)遇到一件奇葩事,一对男女拿着结婚证到婚登处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工作人员仔细一查,发现他们所持的结婚证是假的。
据柳江婚登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天这对男女拿着结婚证来办离婚。工作人员查看了两人的结婚证时发现了问题。
“结婚证上的婚登工作人员签字应该是手写的,他们证上的签字却是电子打印的;结婚证上的章也不对。”工作人员为了保险起见,又查了电脑记录,发现该证的证号在电脑中都完全对不号,于是向婚登处负责人进行了汇报。
婚登处负责人在一一核实后,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建议报了警。但是,在民警赶来的过程中,该男子不知何时偷偷溜走了,只剩下女子留在现场。随后,民警将女子带回了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
据了解,男子是柳江当地人,女子是居住在柳江的外地人。这起拿着假结婚证去办真离婚背后有什么样的故事,要达到什么目的?目前,警方正在对此做进一步调查。
一些奇葩案例不断出现!防坑配偶,也要防假离婚躲债
6月25日,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无奈的是,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显然超出了立法者当初的想象,一些奇葩案例不断出现。比如,丈夫婚后疯狂举债并跑路,短短两个月的婚姻,妻子需为约5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最高法颁布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进行了重新限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再是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番民法典草案,吸收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此也赢得了社会好评。那些因为遇人不淑而莫名背债的婚姻不幸者,将成为受益者。
不过,新规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是个不好量化界定的概念。更何况,债权人需要证明的是别人的“家庭日常生活”,只要人家夫妻默契一口咬定,几乎无法举证。借钱给自然人的风险将因此增大。因此,既要防止婚内坑配偶的恶意举债,也要堵上通过假离婚当老赖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