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可落户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政法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全省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着力抓好照料服务、甄别寻亲、街面巡查、落户安置、源头治理、救助网络、能力建设等工作任务,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实现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和提升。
开展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安全隐患大排查
全面开展照料服务达标行动,开展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对辖区内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内部管理、生活照料、卫生防疫、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离站返乡、站外托养等工作进行检查整改。按照“站内照料是常态、站外托养是例外”原则,有步骤、分批次开展托养人员站内接回工作。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运行管理、人员照料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专业寻亲队伍
大力开展救助寻亲服务行动,建立专业寻亲队伍,对全部滞留人员进行一次甄别寻亲,通过人脸识别技术、DNA比对、“头条寻人”、微信公众号、救助寻亲网、寻亲热线等方式,拓展寻亲路径。对已经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在其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安排护送返乡。
有效减少“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
持续开展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行动,开展街面巡查救助,强化街面治安综合治理,完善街面救助程序,有效减少“强行讨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在每年7月至9月份开展“夏季送清凉”、11月至次年3月份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活动。在极端天气重点对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进行巡查,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处置,确保不发生冻饿死伤等极端事件。
集中开展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工作
集中开展落户安置行动。集中开展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工作,制定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着力解决长期滞留人员突出问题。对暂时无法落户但应当予以长期安置的,民政部门要尽快将人员转移至公办养老机构、精神病院等照料,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
全力开展源头治理行动,建立返乡人员帮扶台账,组织人员或委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了解其家庭状况,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有关政策予以帮扶,避免其再次陷入困境。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并将花名册通报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定期回访。对低保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等有流浪乞讨经历的人员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对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及时纳入低保或临时救助,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
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救助网络
开展救助网络建设行动,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救助网络,市县级民政、公安等部门安排专(兼)职救助人员,乡镇(街道)安排专(兼)职人员,村(居)设立救助联络员或城乡社区网格员,建立健全救助网络工作队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履行救助管理牵头职责,救助管理机构履行救助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村(居)监督指导家庭履行监护责任,强化上下联动和部门配合,有效发挥专兼职救助人员协同救助作用,做到城乡救助工作全覆盖。
延伸阅读:
11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常态化法治化救助弱势群体
11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专家解读
● 对诸如流浪乞讨人员这样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将其全面纳入社会保障范畴,提供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是履行政府相关责任、给予人道主义关怀的表现,也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表现
● 在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后续救助安置工作也需及时跟进,从根本上施策,让流浪乞讨人员有稳定的生活保障,不再继续出来流浪乞讨
● 对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不能仅靠专项行动,而是应当常态化、法治化,将各项有利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做法体现在未来社会救助立法中,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走出一条依靠法治救助弱势群体、改善社会民生的清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