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非现场交通违法可异地处理
2020-04-15 13:34
北京晚报
TF017
5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将可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执行。公安部交管局昨天对新规进行解读。
《程序规定》修订实施后,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公安部交管局表示,交通违法行为人将可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可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此外,增加了交警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同时,增加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按原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因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应消除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但对消除交通违法行为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无明确要求。按照新规定,当事人提供报案记录的,可消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机动车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正在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的证明材料,可消除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