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导致装修暂停,损失谁承担?法官这么说
因为疫情的影响,一些业主原打算春节后装修房子,却不得不暂停施工。在这种情况下,装修合同是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工期延误、费用上涨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西城法院的法官介绍,因疫情影响延误工期不算违约,出现损失各自承担,或按公平原则分担。
资料图 褚英硕 摄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李俊介绍说,如因疫情和政府防控措施,正在履行的装修合同不能复工,或者新签订的装修合同不能按约正常开工,对于装修合同当事人来说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装修公司不构成违约,可免除相应责任,工期应当顺延。但是,如果装修公司在疫情之前已经延误工期,那么就不能以疫情影响为由免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都没有违约,那么因疫情造成的损失该由谁负担呢?李俊法官介绍了处理原则:双方对此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双方没有约定的,由于双方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应该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如果一方承担损失过重的,可以按照公平原则由另一方分担部分损失。
“比如受疫情影响,原材料价格上涨,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提供原材料,并约定了价格,那么这部分损失应由装修公司负担。但如果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过大,装修公司自己承担损失明显不公平,可以由业主分担部分损失。”李法官说。
因为工期延误或无法开工等问题,一些当事人希望直接解除合同。对此,法官表示,一般而言,疫情对装修合同履行的影响是暂时性的,不会造成装修合同永久不能履行,因此当事人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会予以支持。除非装修公司能够证明自己因疫情影响,丧失了进行施工的能力;或者业主对时限有特殊要求,并能够举证证明如果不按约定时限完成装修,就没有再装修的必要。
合同解除后,装修公司应将前期收费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退还给业主。
“就北京而言,承包方或其施工人员大多不是本地人员。此次疫情影响时间较长,可能导致承包方或其施工人员长时间无法回京的情况,产生较多变数。”李俊法官提示说,在此情况下,业主应当经常保持与承包方之间的联系,待疫情结束后及时通知对方开工或复工。如果长时间无法联系到承包方,或对方明确表示不再回京等拒绝履行合同,业主应当保留证据,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